釋法是唯一定音之法 讓《港區國安法》按原意守護香港
釋法是唯一定音之法 讓《港區國安法》按原意守護香港

本文作者為立法會(漁農界)議員何俊賢


11月28日,李家超特首宣布向中央提交報告,建議就黎智英案釋法;12月27日,人大常委會會議也聽取了夏寶龍主任受國務院委託作的關於提請解釋《港區國安法》有關條款的議案的說明。社會上對釋法意見不一,有說應該,也有說是本地可處理,原是正常生態,不過卻又成為外國勢力代理人和反對派餘黨起哄的議題,雖然來來去去也是指責釋法破壞法治等陳腔濫調,但被外國勢力大唱雙簧後,卻大有成為國家安全隱患的風險。因此筆者認為必須正本清源,也在此希望分享支持人大在今次事件之中釋法的原因,論述究竟黎智英獲法庭批准聘請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抗辯《港區國安法》案件的問題為何。


首先,釋法在香港回歸25年之間被多次「妖魔化」,讓市民一見釋法便誤會是「搬龍門」,然而不論是《港區國安法》的第65條,以及《基本法》的第158條,兩個角度早已清晰表明釋法的合理性。其實不論在習主席的「七一講話」還是「二十大報告」中,也多次點明貫徹「一國兩制」的重要性,而過去25年香港有23條卻不能為國家安全立法,可見制度創設原意的重要性,李家超特首也只是在發現問題時只是依法行事。


而講到原意,也正正是為何是次釋法有其必要性的重要原因。《國安法》制定的目的是維護國家安全,不讓人有機可乘或用各種方式危害國家安全、主權及發展利益,特別是黎智英案是有關「涉嫌違反《港區國安法》,被控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及串謀刊印、發布、邀約發售、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等罪」。由外國律師參與審訊涉及國家機密或外部勢力的內容就有如捉老鼠入米缸,試問在二戰,同盟國又會否找軸心國的國民作為最高軍事顧問?又試問美國人會否找有中國國籍的人士作為國安局成員?反過來說,這位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在外國勢力對香港虎視眈眈的形勢下,就算他當真不受外國勢力操縱,也必會受盡外國壓力,這是地緣政治大環境所逼迫而成,勉強讓其代表黎智英,最終只會鬧出另一個國家安全的風險點,難道這不正正是國安法應該阻止的事情?試問又豈會不違原意?


在絕大多數香港市民也知道用外國律師參與我國內政及國安相關的案件是荒謬之事,政界專業人士絕大多數認為不符國安法原意,然政府上訴兩次仍然敗訴,其實反證法庭條文並未能完全理解或適應處理《港區國安法》案件,故釋法其實有助完善如此局面,提呈釋法亦是唯一定音之法,實則首次敗訴已應為之。誠如律政司張國鈞副司長所言︰「釋法是「一國兩制」法律制度有機組成部分,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有解釋權,若法律出現不準確、或不清晰的地方時,透過人大釋法解決問題,是對法制發展最健康的做法。」放著不用就有如患病卻不去求診吃藥。如今,人大常委會會議已聽取夏寶龍主任的說明。還望人大常委會能加入議程討論,作出釋法,讓《港區國安法》可以繼續作為「定海神針」,永保國家安全。


原圖: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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