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縱容丟空公屋單位
不能縱容丟空公屋單位

本文作者:梁浩然

最近電視台在深夜時段,重播經典劇集「大時代」,引來熱烈評論。故事中主角一家五口住在馬鞍山恒安邨公屋單位的生活點滴,也勾起不少公屋居民的回憶。那年代的公屋,住戶往往打開大門,出入只關鐵閘;小孩在走廊、梯間奔走玩耍;鄰居也會互相探訪串門、借鹽借油,又或到附近工廠找些簡單手作回家加工賺生活費,間中更會有人偷偷推車到各層叫賣糖水、維修電視、收買爛銅爛鐵。這些情景,在「大時代」劇集內都一一重現。政府當初發展公屋的原意,是為了顧及社會上一些低收入人士,為他們提供住屋保障,一個安身之所。由於公屋資源珍貴,社會其實是以巨額資源作出補貼,故那年代市民在經濟上雖不富裕,但一旦輪候到公屋,市民都對公屋單位十分珍惜。在公屋成長的市民,相信都有共鳴。

為民請命要分清是非

對於長期丟空的公屋單位,又或是一些「非常住」單位內的一人住戶,目前的做法是終止租約並收回單位。可是,近日卻遭到立法會議員的質疑,認為此舉做法不公平及變相迫使一人住戶放棄離港工作。看到這情景,聞者心痛。代市民出頭,向當權者反映意見,提出改善建議,無疑是議員應盡之職。為民請命是好事,但也要先分清是非曲直,不能濫用本身的社會地位,明知是不合理的要求也去刁難政府。難道要明明看到有人濫用公屋、長期「非常住」在單位內,也不出手整頓嗎?

果斷打擊才維持公義

其實,公屋住戶簽署的租約內已有列明,住戶在租約生效後一個月內必須入住,且日後也須經常持續居住於單位內。可是時間久了,濫用公屋的問題也時有出現。根據資料公佈顯示,房屋署每年需處理約8000宗抽查或懷疑濫用個案,而最常見的濫用個案就是丟空單位。房屋署職員對於懷疑濫用個案於不同時段突擊巡查,若經調查證實有人濫用公屋,例如把單位分租、丟空或超過3個月非經常持續居住於單位內,為維護珍貴的公屋資源,實在有必要採取行動。

公屋不是世襲制的福利,對於部份已經獲得分配公屋,卻不珍惜自用的人,只能狠心警告,甚至終止其租約。每間公屋單位,背後都需要社會以巨額資源作出補貼,若縱容濫用公屋,又如何對得起目前在公屋輪候冊上等着上樓的26萬人。

(本文為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本報立場。)

原文轉載自《新報》2015年5月8日

原圖:網絡

 

(本文純屬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港人講地』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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