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23條立法應借鏡外國嚴厲法典
基本法23條立法應借鏡外國嚴厲法典

以「惱羞成怒」來形容美國制裁七名中聯辦副主任之舉,實在是再恰當不過了。美國政府投放大量資源在香港建立間諜基地,大力招募反華特工,為他們提供培訓和資源,寄望他們能夠在諸如2019年黑暴之類運動中奪取香港的管治權,藉此打擊中央政府。幸好在他們正要拖垮香港之際,中央政府當機立斷實施香港國安法,瓦解美國操控的龐大反政府陣營,所以美國的一連串制裁行動暴露出惱羞成怒醜態!


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主任夏寶龍日前在國安法一周年研討會上發表講話指:「香港特別行政區堅決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全力築起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銅牆鐵壁』。」他所指的是,香港特區政府應盡快落實本地版國安法,以履行基本法第23條列明的憲制責任。


最近發生的自殺式襲警案顯示有孤狼和恐怖組織潛伏本港,伺機發動攻擊,當局更有必要起草更嚴厲的23條立法。這些恐怖分子對公眾構成的威脅絕不能低估,立法和執法機關必須慎重考量這點。


在立法方面,我們可以參考美國兩項國家安全法令。美國發生911襲擊後,前總統小布什於2001年9月23日簽署13224行政命令;據此,任何組織若為恐怖分子提供援助、物資或金錢上的資助,又或者與他們有不法聯繫,美國當局就有權充公該組織的財產。另一項是美國的「愛國者法案」,該法規准許無限期拘留移民,授權執法機構在業主不知情的情況下搜查其住所或公司,並允許聯邦調查局在未獲得法院指令的情況下查閱電話、電子郵件和財務記錄。


澳洲有至少 13 項重要的國家安全法,涵蓋叛國、背叛行為、顛覆活動、盜取國家機密、間諜活動、恐怖主義活動、資助恐怖主義活動、劫持人質、干擾船舶或航空器、外國干預澳洲內政和侵犯澳洲領土。香港擬定23條立法時須涵蓋以上的範疇,而不應受限於23條中所列明的「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根據澳洲2018年通過的《反外國干預法》,任何人為外國組織從事隱密或欺騙性活動,達至影響澳洲政制發展、國民行使投票權或危害國家安全之目的,則屬違法,最高可判20年監禁。這樣的條文最適合打擊美國勢力對香港的干預。


我們還可以參考英國最近提出的《官方保密法》修正案,把未經授權而披露政府機密的行為定性為罪行,記者將不能以公眾利益作為觸犯此法的抗辯理由。


香港的23條立法可包含上述條文,並着手打擊反華極端分子在社交媒體上發布煽動性言論,包括美化恐怖主義的言論。


美國參議院最近撥出 3 億美元,鼓勵世界各地的記者發表文章唱衰「一帶一路」倡議,顯然是鼓勵失德記者編造負面新聞,抹黑中國推動的互利互惠基建方案。


事實上,美國在其香港代理人的協助下不斷干預香港事務,企圖顛覆特區政權,我們早已身受其害。2019年黑暴肆虐期間香港媒體充斥着假新聞和歪曲評論,若果說香港有學者和評論員一直在收受西方的秘密資助,為他們效勞,真的一點也不令人意外。因此,當局應該把那些收受外國資金、從事妖魔化中國內地和香港的記者和學者定罪。同時,23條立法需要明文規定教育界和媒體有義務宣揚愛國主義和國家安全教育,也可以法定要求所有教師和註冊媒體的記者宣誓效忠基本法。此外,英國議會審議中的《警察、犯罪、量刑與法院法案》對示威活動有嚴格限制,23條立法應仿照此法案收緊公眾示威的規例。


總而言之,23條立法理應該有足夠威力有效地打擊所有涉嫌顛覆香港的組織,如法輪功、香港大律師公會、香港記者協會和香港教育專業人員協會等。


最後,作為回應西方國家制裁香港的一種手段,任何身處香港的人或公司若履行外國制裁,香港國安法應視之為犯法行為。


原文轉載自《文匯報》 2021年7月31日 


原圖:立法會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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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純屬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港人講地』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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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

  • 你的光榮,我的榮耀
    你的光榮,我的榮耀
    2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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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lap::clap::rage:
    • shuyicai58@gmail.com
      shuyicai58@gmail.com
      2年前
      0 回應 檢舉
      这隻大陆已婚妓琪扮嘢!

      沒有更多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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