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權利不能凌駕公眾利益
個人權利不能凌駕公眾利益

本文作者為音樂教育事業家高松傑


黑暴大騙局事件扮演十分重要的角色「爆眼女」日前被揭露無「爆眼」並早於去年離港赴台後,醫管局員工被指涉隱瞞「爆眼女」傷勢;醫管局行政總裁只表示局方一直配合警方調查,並根據法律各方面程序的安排,已將醫療報告交警方,多次強調堅持尊重個人私隱的原則,與及有關法例要求,在未得到病人同意,醫管局或公立醫院不會向公眾或傳媒披露個別病人的具體臨床情況。


筆者明白很多市民也十分不憤,但的而且確,按法例上醫管局實在可按此漏洞死撐,很明顯地,攬炒派很懂得玩弄法律條文,把「私隱、人權、自由」凌駕於一切公眾利益。以爆眼女事件為例,以私隱為由凌駕於公眾及國際的知情權,結果暴動越炒越熱,幾乎失控。就《緊急法》及《禁蒙面法》的爭議為例,人權竟然可以凌駕於公眾利益,凌駕上方寶劍緊急法?甚到疫情爆發,防疫抗疫工作大過天,什麼人權自由竟又可以凌駕於公共衛生和人命安全?


筆者認為有此歪理亂象,歸根究底是法律條文不清晰,什麼「公眾利益」?什麼是「公眾知情權」?什麼是「公眾重大要情」?筆者認為首先政府要訂清楚,一切個人利益權利也不能凌駕公眾利益和權利,修訂或增加條文於法例上,讓攬炒派不能再重施故技拖跨政府的施政,這才是治標治本良方。


圖片來源:中通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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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純屬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港人講地』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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