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網絡監控新趨勢 對港2大啟示
國際網絡監控新趨勢 對港2大啟示

本文作者為言論自由行行政總裁黃永


全球頂尖的傳播學學術會議:國際傳播學協會年會(Annual International Communication Association Conference)本周舉行,今年主題是「傳訊、連繫和社會公義」。不少學者都關注在新冠疫情下,人類如何改變溝通模式,以及隨之而來的網絡監控新趨勢。


會議內容跟香港尤其相關的,是3大普通法國家(即美國、英國及澳洲)正如何透過立法推動新一輪網絡監控。跟歐洲許多實行成文法的國家(主要由德國和法國牽頭)不同,普通法法域一般並不主張透過網絡監控來管制仇恨言論,認為應該只聚焦恐怖主義和暴力極端主義(violent extremism)所產生的內容。概念上,成文法國家阻止仇恨言論散播的做法,主張防患於未然;普通法國家則傾向保障言論自由,故政府往往把監管責任推卸予相關網絡平台,要求有問題的內容出現「之後」才盡快刪除。


澳洲交網絡中介把關 惹爭議


普通法法域中,又以澳洲在網絡監控方面的法例走得最前。箇中主因,源於2019年3月15日新西蘭基督城發生的「Facebook直播槍擊案」--鑑於槍殺51人之兇手為澳洲人,澳洲國會在巨大的群眾壓力下,在3周內以極速通過了《禁止散播殘暴內容法案》(Criminal Code Amendment〔Sharing of Abhorrent Violent Material〕Act)。這條法例明顯把監管網絡的責任,推給社交網絡及互聯網服務供應商(法律上統稱為「網絡中介」,即internet intermediaries),包括要求網絡中介公司盡速刪除一切涉及恐怖襲擊和暴力罪行(如傷人、拐帶、性侵)的內容,並同時向聯邦政府指定機構通報,違例者可被罰款及監禁,而涉案企業最高罰款額為該年度收入之10%。


科技業界和學者認為上述法例有兩大問題:首先,條例不少要求在執行層面自相矛盾,像要求網絡中介公司「盡速刪除並通報恐襲與暴力內容」,這項法律責任一方面要求企業詳細查證,但核實需時,故此便跟另一方面「必須盡最快速度」之規定有所牴觸。


再者,基於條例有許多諸如此類的矛盾點而造成灰色地帶,故從企業角度考量,客觀結論必然是為求不被罰款,加上負責人不想干犯刑事罪行,於是社交網絡平台在刪除內容時便寧緊勿寬,繼而嚴重削弱言論和表達自由。事實上,澳洲在通過此新法例後,網絡中介公司與政府一直未能就何謂「令人厭惡的暴力內容」(abhorrent violent content)有所共識。


英聚焦用戶 引入「謹慎責任」


相對澳洲國會針對「速度」要求業界監管網絡內容,普通法源頭的英國則聚焦「用戶」來提出法例修訂:保守黨政府前年撰寫的《網絡傷害白皮書》(Online Harms White Paper),重點在於引入「謹慎責任」(duty of care)這個法律概念到社交網絡的日常營運之中,意思是網絡中介公司若然不謹慎處理(包括篩查和刪除)跟恐襲和暴力極端主義相關的內容,便有機會因疏忽致罪,亦即香港法律制度經常提到的negligence(疏忽)概念。


英國現時朝這個方向推動立法加強網絡監管,其主要原則是要求網絡中介公司不能以一刀切的方式刪除內容,而必須因應用戶的狀況:例如就未成年人從網絡接收的內容,網絡中介公司便要在篩查時,較一般用戶更為敏感;另外,假如有關當局發現個別種族人士正被恐怖分子盯上,作為招攬對象,網絡中介公司亦須作出對應配合。


不過,英國政府建議的網絡監管方式也有兩大問題:最明顯的漏洞,是負責國家安全的單位極不可能會向網絡中介公司透露其調查方向,故難以預早識別哪些用戶才屬於恐怖組織針對的高危目標(vulnerable targets);其次,是網絡中介公司難以核實用戶的「真身」,與登記時所報稱的資料是否一致,畢竟很多用戶會為自己製作網絡替身,在英國不會考慮推動實名制登記的前提下,根本難以確認用戶是否已被恐怖分子盯上,遑論就算同一類用戶當中,個別人士接收同樣信息後的反應可以大相逕庭的問題。


美草擬法案 研AI篩查內容


那麼,美國方面又打算如何立法加強網絡監控?由於今年1月6日發生國會山莊騷亂,促使跨黨派認同網絡中介公司需要承擔更大責任,特別是關於如何偵查國內恐怖活動。據之前草擬的《國家網絡平台及國土安全委員會法案》(National Commission on Online Platform and Homeland Security Act)來看,美國的網絡監控將會朝兩大方向發展:第一,是研究如何透過立法,進一步推動以人工智能(AI)篩查與恐襲相關的內容;第二,是如何防止恐怖或極端組織,利用社交網絡來達到各種目的。


美國國內目前的政治共識,是網絡中介公司必須提高其運作透明度,包括定期向國會滙報篩查內容的原則和運算法,並公開各項被篩查內容之統計及走勢數據,讓公眾及學者能夠透過分析作監察。另一重點,是偵查並盡早關閉虛假帳戶,而相關數據亦必須公開--「提高透明度」此建議看似很合理,可是實際操作時的最大問題,是社交網絡巨擘擁有的數據極多,政府和民間機構基本上欠缺人力物力詳細分析,從而達致有效監察,結果等同業界自我規管說了算。類近情況曾在監管金融機構層面出現:政府單位無資源就銀行和保險公司所提供的大量資料作全面分析,疏於監管下,便無法及早發現2008年的金融海嘯。


參考國際標準 考量假新聞立法


以上3大普通法國家立法規管網絡的新趨勢,對香港之最大啟示有二:其一,是在香港無法實行內地那種網絡全面監控模式底下,特區政府不妨參考西方國家的所謂「國際標準」來完善國安制度,強化監察系統;其二,是普通法法域相關法規走向,對未來特區就假新聞和誤導資訊立法,提供重要的考量點,包括:網絡中介公司的角色、定義誰屬最易受影響的高危群組、刑事和民事責任的罰則、如何定期滙報哪些數據等,皆為往後舉行公眾諮詢時不可迴避的課題。


原文轉載自《經濟日報》 2021年5月24日


原圖:中通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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