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決定乃重建香港憲制秩序重要一步
人大決定乃重建香港憲制秩序重要一步

本文作者為香港青年時事評論員協會副主席陳志豪


今年是基本法頒布30周年,在2020年的年末,全國人大常委會為港人帶來了一次深刻的基本法「再教育」。


依據30年前所頒布的基本法第104條,包括立法會議員等香港主要的公職人員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而這一「擁護」與「效忠」,亦構成了香港基本的憲制秩序。


然而,香港回歸祖國及基本法實施23年來,我們多次見到有當選的立法會議員在宣誓時搗亂及胡鬧,但直至2016年,才首次有立法會當選人因宣誓無效而失去議員資格。而即使有效宣誓後,不少攬炒派議員仍然公然反對基本法第23條,支持反中亂港的黑暴活動,縱容極端分離主義勢力,要求外國勢力干預香港事務,甚至要求外國制裁國家與香港,這還算是履行基本法第104條的表現嗎?客觀的事實有力地證明了,確保基本法全面準確落實的體制及機制仍遠未完成,基本法第104條仍未得到貫徹,相關的執行和監督機制必須完善。


繼2016年的宣誓風波釋法後,全國人大常委會再次就基本法第104條作出決定,清晰列出違反基本法第104條的具體行為,並明確指出違反基本法第104條的人士將即時喪失立法會議員的資格。而被特區政府依法裁定因不真誠擁護基本法而失去參選第7屆立法會選舉資格的人士,亦會失去現時的立法會議員資格。


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進一步規管基本法第104條的落實,讓基本法第104條不再淪為橡皮圖章,維護了基本法的權威,推進「一國兩制」的全面準確實踐,是重建香港憲制秩序、撥亂反正的重要一步。


事實上,基本法第104條早於30年前已頒布,是香港的既定法律,對相關主要公職人員的要求亦是既定的法律要求,立法會議員不可能不知道,也不可能無視。既然他們違反了基本法第104條,拒絕遵從法定的政治要求,拒絕服從「一國兩制」的憲制秩序,被依法撤銷議員資格,被憲制體制排除在外,無法繼續出任受基本法第104條約束的主要公職,完全符合基本法精神,符合基本的政治倫理,可謂是求仁得仁,攬炒派不要再賣弄煽情了!


原文轉載自《文匯報》 2020年11月13日


原圖:RT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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