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見詰責違專業 還有資格做新聞?
私見詰責違專業 還有資格做新聞?

港台一名仍在試用期的記者,屢在記者會就爭議性事件,向政府和警方高層詰責追問,當中夾雜明顯的個人判斷、激烈言詞和指控式態度,引發社會廣泛關注和爭議。


港台管理層最近決定延長其試用期及重啟投訴調查,這屬港台部門的人事管理,有既定機制和程序,外人不知因由亦不容置喙。但反對派群起躁動,並提升到「政治打壓」、「新聞自由」的層次,事情真的如此,還是另有文章?


在修例風波期間,但凡發生重大事故,政府或警方高層都會會見傳媒,公開交代和尋求平息事件。雖是節目主持,利君雅以港台記者身份多次參與,並作出連珠炮式的尖銳提問,其中最惹關注的,是就「7.21元朗事件」質問特首林鄭月娥:事件是否「官警黑合演嘅大龍鳳」、「噚晚瞓唔瞓得着覺」及要求她「講返人話」。對科大學生墮樓死亡事件,利君雅指稱警方「有殺人嫌疑」,對死者是「貓哭老鼠」。


當時香港,社情躁動不安,有關訪問內容,經電視、網絡傳播而廣為流傳,亦為事件在底蘊未明之前搶先定調,引導輿情民意。無論這是否提問者的原意,牽引輿情民情的效果確曾出現,因而必須審慎看待。就此,大家應注意到:


第一,香港是國際資訊中心,新聞資訊高度流通,新聞自由亦受到基本法第27條的保障,香港的傳媒生態和記者的權利義務,不會因個別記者的實習期延長而改變,大家不要妄自揣測或過度「造神」。


第二,港台《節目製作人員守則》列明,「新聞節目要以適切準確、不偏不倚和沒有斷章取義的方式處理」。同時,為求體現不偏不倚,不能「以一己的成見,左右我們的專業判斷」。不過,其一,利君雅的提問具有鮮明的個人判斷和情緒表達,不太符合客觀公正和廣泛涵蓋各方言論的要求;其二,警方在當時仍未完整交代案情,提問的基礎主要是來自未經確認的現場消息,偏離了適切準確的要求;其三,提問並非純為了解事實詳情,而是夾採夾評,具有明確引導性,混淆了新聞專業原則。


第三,雖是港台實習記者,但利君雅本身是大學傳理系畢業,任職傳媒亦逾10年,而且跨越電子和文字傳媒,並獲派駐內地,在業界的經歷完備;因此,其採訪風格和新聞判斷模式早應成型,是否切合《守則》的要求?往後會因應上司的指導而自我調整,還是堅持自我?


第四,港台作為官台的屬性,對為特區政府服務的員工,進行盡職審查,有質疑增觀察,違專業操守即撤職,都是理所當然的負責任表現。


需強調,記者並非傳聲筒或宣傳工具,在採訪報道中可以發表其專業判斷,但不可以夾雜個人私見;可以提出尖銳而嚴格的質詢,但要客觀理性兼有禮,否則沒有資格做新聞!


原文轉載自《文匯報》 2020年10月5日


原圖:RT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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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純屬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港人講地』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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