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佔領中環」抑或「佔領光環」
「佔領中環」抑或「佔領光環」

試想像:一百位中產人士在中環集體靜坐阻塞交通,警方出動三百警力清場,示威者人人神情肅穆,束手就擒,沒謾罵和衝擊,更表現出一份宗教式殉道的悲壯。在傳媒的鏡頭下,那份壯烈的悲情被無限放大,更多市民受「感召」加入。「佔領中環」發起人戴耀庭本年一月提出這種抗爭方法時,已預先張揚他希望癱瘓中環的公民抗命行動可令到更多市民得到這種「道德感召」。

數月下來,戴已成功爭取到市民的關注,傳媒的報道圍繞如何組織「佔中」羣眾,有關普選方案的討論卻反而少之又少。除了本末倒置,實在想不出更恰當的形容。

戴副教授提出要以「愛與和平」去爭取2017年「真普選」。所謂「真普選」是按普世價值中所提的絶對參選權和被選權。如果2017普選特首的方案不符他的期望,便會啟動「佔中」行動,感召更多市民拒絕接受方案,並繼續以癱瘓香港經濟命脈逼中央就範。

筆者特別翻看了,《世界人權宣言》提出,「人人生而自由,在尊嚴和權利上一律平等;人人都有資格享受本《宣言》所載的一切權利和自由,不論其種族、膚色、性別、語言、財產、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國籍或其他出身、身份。這些權利和自由可分為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以及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兩大類。」然而《世界人權宣言》同時規定,權利和義務不可分離,個人在享受權利時,應依法尊重他人的權利,並服從道德、公共秩序和普遍福利的需要。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下稱公約)也說明和平集會的權利是需要按照「法律以及在民主社會中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保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的需要」而有所限制。

問題就在於,「佔中」的是堵塞中環要道,癱瘓香港政經中心,過程中,無可避免會損及一些非參與者、甚至反對「佔中」的人的權利。生存權利乃絕對權利,對比起來,自由和其他權利乃屬相對權利,按照《宣言》的說法,「個人在享受權利時,應依法尊重他人的權利,並服從道德、公共秩序和普遍福利的需要」,在這方面卻看不出「佔中」如何符合這個要求。

在選舉權及參與權方面,《公約》也沒有說不可有「合理的規限」,事實上連號稱民主大國的美國,國民亦不擁有絕對的選舉權,得票多者不代表當選。早前,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包致金論及爭取香港普選時,以法論法,也表明香港的普選,唯一需要依據的法律文件是《基本法》,而非《公約》。在這方面,也看不出戴副教授有穩固的法理根據。

「佔領中環行動」明顯違反《世界人權宣言》,一眾倡議人口中常說「佔中」行動建基於普世價值,是否其實口惠而實不至,抑或只是一個戴上光環的口號?

人們常引用「印度聖雄」甘地及「國父」孫中山的例子,斷章取義指兩位備受萬人景仰的英雄當年亦是透過不合作運動和革命等違法手段改變國家,並為國民爭取更美好的將來。提此調者,往往刻意抹去歷史背景和因素,甘地對抗對象是英國殖民政府,爭取印度脫離外國統治而獨立,他提出的「食鹽長征」沒有影響無關人士的利益;孫中山的革命更是推翻帝制,驅除韃虜,卻從沒有以人民的福祉作為脅迫執政者的籌碼。

香港既是中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身就有完整的法制和極大程度的自由,跟二十年代的印度,以及辛亥革命時期的中國都不可同日而語。港府作為中國地方政府也斷不能去推翻國家的政權。按理按義,「佔中」倡議者要以癱瘓香港政經命脈去脅迫港府及中央,怎說也欠道德基礎,他們要以兩位聖雄自比,不感面紅?

由始至終,「佔中」都建基於薄弱、混亂和似是而非的「道德光環」,支持者藉含糊不清的論述和似有還無的例子去支持自己刻意違法的舉動,「佔中」倡議者鼓動別人製造極大混亂,現階段難以評估的惡果卻要香港這個井然有序有的社會去承擔, 市民務必心清眼亮 ,別成為別人的政治籌碼和棋子。

文章轉於《文匯報》 2013年6月7日 (此版本為作者原文)

圖:discoverhongkong.com

(本文純屬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港人講地』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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