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管齊下改善公園噪音問題
多管齊下改善公園噪音問題

早年旺角行人專用區初有人表演時,各方並未有什麼意見,亦有不少市民認為其是本地特色,打賞加以支持。正因沒有任何規管,情况日漸惡化,最終導致要「殺區」的田地。反觀市民在公園中遊樂,唱歌跳舞本並無不妥,但愈演愈烈下,公園變得烏煙瘴氣,相關噪音更對附近民居造成滋擾。

 

雖然現行《遊樂場地規例》規定,任何人不得在對其他使用遊樂場地者造成煩擾下操作、彈奏或唱歌等,但條例只接納場地使用者作證,令當局不能依據前線職員或附近居民的意見而採取執法行動。條例空有規定,但卻儼如「冇牙老虎」,過去3 年僅兩宗案件因此定罪。

 

在地區長期的申訴下,政府近期終於提出修例,就遊樂場地規例第25條作出簡單立法修訂,將遊樂場地「使用者」(user thereof),改為「一般人」(person)。這樣當局就能根據員工和場地附近居民的投訴執法,減少康文署轄下公園及沙灘等的噪音滋擾。

 

然而何謂「滋擾」,卻並未有客觀標準,這就造成了雙向的影響。一方面,場地使用者的權利或難以平衡:市民一些正常的休憩活動未必會造成聲浪,但卻可能被禁止;另一方面,這亦會對前線執法職員構成不必要的壓力。當局在修訂條例的同時,應訂立完善的指引,減少執法爭議。

 

當局應加大法例阻嚇力

 

需要強調的是:公園表演者所帶來的一系列問題,已困擾地區多年,在各方長期要求下,政府修例的方向只着眼於執法的便利,而未有從增加阻嚇力及其他相應措施着手,切實解決問題。反觀現時觸犯遊樂場地規例第25 條,最高罰則是第一級罰款2000元及監禁14 天。但過往即使有市民出庭作證,法庭大多只是罰款1000多元了事。部分表演者每日收取的紅包已達數千元,當局理應加大法例阻嚇力以作對應,否則即便修例,現時的罰款對於那些表演者而言,只是繳交「低價場租」。

 

要解決這個問題,政府可以考慮設立遞進式的定額罰款,以阻嚇多次造成滋擾的人。除罰款以外,當局亦可考慮扣留表演者的擴音器材以作警嚇。事實上,即使不修改法例罰則,遊樂場地規例第32 條亦賦予了當局權力,可以驅逐發出聲浪造成滋擾的人離開相關場地。政府可以訂立「黑名單」,禁止屢禁屢犯的人進入公園,以作進一步阻嚇。

 

對於今次的修例內容,筆者表示歡迎;但要解決現時的問題,這還遠遠不足。當局應更全面地檢視,而非「踢一踢,先郁一郁」。亦只有多管齊下地規管,才能切實改善公園氛圍,減少其對市民的滋擾。作者是民建聯立法會議員

 

原文轉載自《明報》 2019年5月7日


原圖:youtube

(本文純屬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港人講地』立場。)
1
嬲爆
1
超無奈
1
無意見

評論

你可能感興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