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易後難 審慎完善移交逃犯安排
先易後難 審慎完善移交逃犯安排

本文作者為立法會議員盧偉國

 

香港特區政府提出修訂《逃犯條例》,引起社會各界包括工商及專業界廣泛關注。事情緣於在二○一八年,台灣發生了一宗港人涉嫌殺人後潛逃返港的事件,台灣當局曾向本港提出引渡該疑犯的請求,但礙於目前法例的局限,特區政府無法處理。

 

現時,香港與三十二個司法管轄區簽訂了《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協定》,同時,與二十個司法管轄區簽訂《逃犯條例》,即移交逃犯協定。至於與沒有簽署協定的司法管轄區,可以以「一次性個案方式」處理移交逃犯請求。按現時條例,政府提出要求後,須經立法會審議,之後才申請臨時拘捕令。另一方面,《逃犯條例》、《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和一次性處理方式,目前並不適用於香港與中國其他部分之間。因此,修訂《逃犯條例》填補法律漏洞,讓逃犯可按「一次性個案」方式移交予內地或台灣等未有與香港簽訂司法互助協議的地方,既有現實需要,亦有助於保障本港市民,以及維護香港在「一國兩制」下國際認可的法治聲譽。

 

然而,根據現行的《逃犯條例》附表一,移交逃犯的罪行類別多達四十六項,覆蓋範圍甚廣,涉及不同的持份者。現時與香港已簽訂逃犯協定的司法管轄區,有關協定也並非一定全部包括四十六項罪行類別。

 

覆蓋範圍廣引起憂慮

 

經民聯曾多次向保安局反映各界市民包括工商及專業界的一些憂慮,指出條例涉及的多項行為和情境,需要特別關注,包括涉及破產、證券及期貨交易、與保護知識產權、版權、專利權或商標有關的法律、與公司有關的法律、與虛假或有誤導的商品說明有關的法律、涉及環境污染和公眾衞生、涉及非法使用電腦,以及與課稅或關稅有關的罪行等,都存在不少灰色地帶,不同的司法管轄區對相關罪行的法律規定及理解也有很大的差異。

 

經民聯促請特區政府審慎處理,妥善關注三大範疇:首先,不宜一刀切全部照搬《逃犯條例》所列舉的四十六項罪行類別,而應採取「先易後難」的分階段處理方式,先處理爭議不大的嚴重罪行,以便盡快修訂條例堵塞漏洞。同時,當局也應向社會清楚解釋:移交機制本身如何啟動?特區政府如何把關?相關犯罪行為嚴重到甚麼程度才會啟動移交程序呢?

 

我們樂於見到,特區政府日前宣布,「長期移交安排」會與「一次性個案方式」移交安排明確分開,並剔除社會爭議較大的九項罪行類別,又提高引渡門檻,只處理可判監三年以上、在港可循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我認為當局從善如流,採取「先易後難」的方式修例,剔除社會各界認為範圍太闊或有欠清晰的罪行類別,既維護法治、彰顯公義,亦避免令問題複雜化,並釋除社會各界的大部分疑慮,值得肯定。

 

修例旨在完善司法制度

 

對於有些人質疑,被剔除的九項罪行大多與商業行為有關,是否向商界傾斜?這是似是而非的看法,就以第十項與破產法相關的罪行和第二十一項與環境污染或保障公眾衞生相關的罪行為例,可以與商業和個人行為有關,與社會各界都可能有關。同時,我認為,有關刑事事宜的司法協作,國際上有一貫的做法,其他司法管轄區對於特區政府的修例,應該用務實眼光看待,不應強加不必要的政治考慮。

 

特區政府關於修訂《逃犯條例》的目的及必要性是明確的,即旨在打擊犯罪,並完善刑事司法協作制度,以彰顯公義,相信大部分市民都會認同的。儘管如此,問題並沒有一勞永逸解決,對於餘下的三十七項罪行,如第十五條涉及違反信託義務有關的罪行,內容範疇仍相當寬闊,特區政府有需要向市民解釋清楚,務求盡量釋除公眾的疑慮。再者,罪行嚴重將以可判監三年為門檻還是應該更高呢?各罪行類別的追溯期有多長呢?都有待政府進一步考慮和解說。

 

原文轉載自《星島日報》 2019年3月30日


原圖:rthk

(本文純屬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港人講地』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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