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提名 口號易叫實行難
公民提名 口號易叫實行難

行政長官選舉實行公民提名的口號容易提出,但是在提名人數要求理應更多,提名程序理應更嚴格的情況下,其實際操作上有不少困難。

公民提名在香港並不是新鮮事物。現時區議會和立法會選舉裏,有意參選的人士須獲選民提名。有意參選區議會選舉的候選人須由最少10名、最多20名選民提名;有意參選立法會選舉的則須獲最少100名、最多200名選民提名。有關選民須為該選區的登記選民,並只可簽署一份提名表格。

公民提名非新事 特首選卻難行

由於區議會和立法會選舉的選區較細,一般估計有意參選者人數不多,法定所需提名人數的要求很少。事實上,過去區議會選舉部分選區便出現參選人在毋須競爭的情況下自動當選。在提名人數要求較少下,即使提名上出了甚麼問題,有意參選者和有關部門易於掌握,跟進的難度不大。

有意見指行政長官選舉都應實行公民提名。姑勿論公民提名是否符合《基本法》及人大常委會有關決定等爭議,全港性的選民提名在實際操作上有不少問題。

由於行政長官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首長,擁有龐大的資源,其一舉一動對香港市民以至整個國家都有重要影響。如果實行公民提名,法定所需的提名人數絕不能少,將遠超區議會和立法會選舉要求,以免出現候選人過多,選舉根本無法有效進行;有人為取得全港知名度而參選等情況。這點問題上,即使支持公民提名者都提出要八萬至十萬人提名。至於提名過程也應偏嚴,不能兒戲,以免留下尾巴,觸發司法覆核等。

耗大量人力物力 費時失事

社會上已有不少意見指公民提名需要花上大量人力物力,可能產生不公。其實公民提名還有其他操作上的問題。

先舉一個社會上有人提出的公民提名方法:選民只須向選舉事務處索取一張有編號的證明書,交給其中一位有意參選者便完成提名。這種方法實行起來殊不簡單。舉例而言,有人可能在未經他人同意下拿取別人的選民證明書,交給自己屬意或其中一位參選者。事件鬧大後,該參選者可能聲譽受損,選情受影響,即使他(或其代理人)獲授權查核遞交者的身份證明文件,但是如果審核過程不嚴格執行,那麼他(或其代理人)是否應負上刑責;但若在審核時發現冒充身份者,又應如何執法呢?

另外,若然實行街頭收集提名的方法,因為有意參選者無法查證提名者是否真的只提名了一個人,所以他們傾向收集更多提名,以免遞交表格後才被發現提名人數不足,未能取得參選資格。屆時,有意參選者應被給予多少時間收集提名才算合理;他們最多收集多少提名才不至於影響其他有意參選者的機會等,都須被小心考慮,以免造成不公。

其實屈指一算,如果提名人數需八萬人,而有意參選者被給予兩個月時間收集提名,那麼有意參選者平均每日需要收集1,333個提名。若然太多有意參選者申請在同一個地點擺放街站,收集提名,在提名時間緊張的情況下,政府需要小心考慮如何確保某人的參選機會不會因為街站分配等問題而被削弱。同時,它要考慮競選將出現的激烈氣氛,各方的街站都可能成為衝突點。它要派出大量警力維持秩序,確保各方人士的安全。

保障資料重私隱 防不法用途

而選舉事務處收集有關提名後,也需要花上不少人力物力,對提名人作審核,檢驗是否符合資格、是否有重複提名等。簡單一算,由於有意參選者應採取保險為上的策略,應提交多於八萬個提名,而參選者有四至五人,那麼須檢查的提名可能多達四、五十萬個。由於法定所須的提名人數較高,小部分有意參選者可能鋌而走險,以各種社會不能接受的方法收集提名。有關部門即使不全面檢查提名,也應主動抽查。至於出現任何舉報,政府要考慮應用甚麼準則才會受理,而受理後應檢查多少提名等都是不能輕視的問題。如果這些問題未有慎重處理,那便有觸發司法覆核的危機。

還有,香港社會重視私隱,政治意識日益提高。公民提名不是投票,提名者須附上其姓名、身份證號碼等資料。有意參選者必須妥善保存數以萬計的提名者資料,以免洩露其私隱,暴露支持者的身份等。政府也要考慮有意參選者或其代理人可能把這些提名資料用於不正確的途徑上,包括售予第三方等。

其實公民提名可想到的問題還有很多,這裏不能一一盡錄。這也是為甚麼公民提名令制度看似更為民主,但是並不是一般實行民主選舉的國家和地區使用的唯一提名方法。

原文轉載自《香港經濟日報》2013年11月29日

圖:voacantonese

注:文章另一作者為陳振寧(一國兩制研究中心研究主任)

(本文純屬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港人講地』立場。)

評論

  • shuyicai58@gmail.com
    shuyicai58@gmail.com
    2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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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南京妓王云章穿破烂补丁四角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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