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心危機,源自炒作
信心危機,源自炒作

UGL事件繼續發酵,儘管律政司與廉政公署均表示,在充分考慮所有證據後,不會向梁振英作出檢控,反對陣營對此事的炒作,卻只有愈演愈烈的趨勢,攻訐抹黑,更波及負責調查工作的律政司與廉署。除了林卓廷圖詆毀廉署清譽,蔑視審貪會的工作外,港大法律學院教授陳文敏日前於訪問中,指律政司予人「官官相衛」之感,又指是次事件律政司不尋求獨立法律意見「令人奇怪」,更批評律政司於其聲明中用上「雙重否定句」(Double negative)的解釋含糊,懷疑當中「有實情未披露」,並作出律政司「引起信心危機」的結語。


作出臆測從來比提供實證容易,可是兩者能其造成的影響,在這「後真相時代」中,分別卻不大。陳文敏一方面指香港需要「嚴謹把關」其司法制度,然而另一方面,卻以陰謀論猜度律政司的獨立工作,以無憑據的指控破壞公眾對執法及司法部門的信心。所謂「信心危機」,實在是反對陣營自編自導,刻意營造的一場恐懼散播鬧劇。


「官官相衛」一說 歸究只是臆測


陳文敏言論其中一點,指律政司不尋獨立意見,給大眾「官官相衛」的感覺,表示假若律政司有徵求獨立意見,「公眾會易接受一點」。筆者欲就以上陳述,向陳文敏提出兩個問題:法律的目的,是要讓所有人都「易接受」,還是尋求公義、讓犯罪的人負責,還無辜的人清白?陳氏的意思,是否認為為了讓社會大多數都能高興接受,即使是有違法治的檢控及裁決,也要予以實踐?這樣與「多數人暴政」的民粹主義,又有何分別?

其次,為何陳文敏會認為,梁振英不被檢控,公眾難以接受?箇中是否包含了「有罪假定」的想法?所謂「官官相衛」,一來並無實證證明,全屬陳文敏自己臆測,二來「相衛」一詞,便已隱含了「有罪」的意思。「無罪假定」這法律基本常識,即便是普通市民,也必曾有所耳聞,身為港大法律學院教授的陳文敏,實不應於法理討論上,忽略這重要原則。


事實上,律政司及廉署在UGL調查中,完全展現了兩者的獨立及嚴謹性。除了律政司就法理基礎進行公開解釋的舉措,有助公眾了解背後原因外,廉署的調查,亦一直受「審查貪污舉報諮詢委員會」的監管,由調查過程到結案決定,均經專業和獨立的審視。以整個調查行動的程序步驟觀之,可見「官官相衛」的嫌疑,實為炒作而已。


雙重否定句 乃正常檢控用法


此外,陳文敏又懷疑,律政司於聲明中用上雙重否定句,是「另有隱情」。筆者認為,陳文敏須在兩者之間的關連作出更多論證,蓋從檢控角度而言,除非律政司能明確提出證據證明梁振英的主事人表示了清楚且無疑點的「反對」外,否則從戴德梁行主席發予梁振英的電郵,及其與UGL行政總裁的後來的電郵記錄,檢控一方可謂是毫無勝算。法庭在商業仲裁中的角色和目的,大多為探究各協議方的真正目的,而法庭在商業案的預設立場,是雙方均有意圖達成協議(Esso Petroleum v Commissioners of Customs & Excise, 1976),更何況,UGL事件中,梁振英獲得主事人戴德梁行主席「代表董事會」,同意其與UGL作協定。

是故,除非檢控方能確立主事人戴德梁行「不同意梁振英接受這些款項」,並佐以實際及有力證據,以反駁一系列電郵記錄以及法庭預設(rebutted by evidence to the contrary),否則提告也只會是虛耗法庭時間,浪費政府公帑。因此,檢控一方交待的時候,以「未能確立」上述用以反駁的檢控要求,因對律政司而言,其責任是衡量證據能否達至提告水平。


討論法理,應就事實和證據出發,而非訴諸臆測猜想。陳文敏貴為港大法律教授,更應以身作則,向學生以至大眾,示範何為以事論事。當法律學者也參一腳於政治炒作,香港法治才真正出現「信心危機」。



圖片來源:RTHK

(本文純屬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港人講地』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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