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團條例打港獨 紓23條立法壓力
社團條例打港獨 紓23條立法壓力

本文作者為黃永/言論自由行行政總裁


保安局上星期二宣布:「啟動《社團條例》第8條考慮禁止香港民族黨的運作或繼續運作」——此乃香港自回歸而成為特別行政區以來,政府首次引用法例取締推動港獨的組織。


據香港民族黨單方面公開的警方文件顯示,向保安局局長提出禁止該社團運作的建議共超過700頁。一份內容如此豐富的文件,加上是回歸以來首度以刑事法例打擊港獨,這份文件必經千錘百煉兼一早預備好,更有理由相信特首會同行政會議經過深思熟慮,始決定公布這份文件的最佳時機。


趁「時機之窗」公布 立會難質詢


值得注意的是保安局局長李家超就啟動《社團條例》第8條一事回應傳媒當日(即7月17日),正值今個立法年度立法會大會已全部完結而財委會正步入煞科的階段——選擇在此「時機之窗」(西方政治學稱之為window of opportunity)公布,一方面是讓議員不能在大會提出緊急質詢,以免另生事端,而另一方面,亦由於大部分議員尚有出席財委會,他們又不能指摘政府刻意待議員暑假離港期間來「鬼祟出招」——當然,到香港民族黨在21日內作申述,然後政府終於決定取締之時,相信好些議員早已離港外遊,要即時回應也不像現時方便,非建制派到時批評政府的聲音亦無可奈何地相對減弱了。


單是出招的時機已經精密計算,選擇打擊對象的背後,自然更有謀略。就政治操作上來看,今次出招手法屬「先易後難」:猶如上屆政府透過司法覆核去取消6名立法會議員的資格(即俗稱DQ案),第一擊只從梁頌恆和游蕙禎入手,而非一次過向6人興訟。


當時因為泛民必須在形象上跟「梁游」劃清界綫,是故輿論一開始的反彈力度不是很大——當時傳統泛民的口吻跟現時他們回應香港民族黨將被取締的信息差不多:說梁游二人的行徑只不過是「小學雞」,政府毋須發重炮;而今次也有泛民中人形容事件乃「大砲打隻蚊」——結果其後待「DQ4」(羅冠聰、姚松炎、劉小麗、梁國雄)再遭特區政府司法覆核之時,傳統泛民才高呼針對性打壓,徒令自己失去了一開始能闡明大原則的機會,且更被部分輿論批評他們對人不對事,從而未能搶佔道德高地。


出手先易後難 指控謹慎防反彈


或問:根據以上推論,上回打擊「議員借宣誓侮辱國家」一仗之套路,乃是先攻梁游、後取DQ4——那麼,他日一旦成功取締香港民族黨以後,還有哪些目標有機會被盯緊?


留意:保安局局長在回應傳媒時,刻意強調今次乃基於《社團條例》第8條的「第一種情況」來考慮取締香港民族黨——所謂第一種情況,主要是指為了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另外也包括維護「公共秩序或保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的情況下,需要禁止特定社團的運作——而局長指出香港民族黨若被取締,只是基於此社團牽涉各種關乎第一種情況的活動和行為,而不涉《社團條例》第8條所提到的第二種情況(註:該條只列出兩種情況),即:「該社團或該分支機構是政治性團體,並與外國政治性組織或台灣政治性組織有聯繫」。


一旦保安局在運用《社團條例》第8條方面有了先例和經驗,特區政府也隨時可按照《社團條例》第8條的「第二種情況」,去取締任何與外國或台灣政治性組織有聯繫的香港社團——萬一出現這種情形,到時的牽涉面將會更廣,且幾可肯定會嚴重窒礙香港與台灣方面所有的交流(包括旅遊):因為,任何社團只要有代表出席一些外國或台灣政治性組織的活動,即使跟國家安全無關,亦可能被歸類為第二種情況——固然,特區政府要以「第二種情況」來取締任何社團,所需之理據要求自然要極高,以免打擊了一些學術或文化交流活動,那怕背後確實牽涉境外政治組織,卻隨時會引發外交風波,甚至會一發不可收拾。


政府早部署 覆核官司「公字皆贏」


從時機到瞄準再說部署:就宏觀策略而論,這次以《社團條例》打擊港獨,實際上令特區政府得以在基本法第23條作本地立法的關節眼上,營造一種「公字皆贏」的局面。


假設香港民族黨對保安局的決定提出司法覆核——官司勝,特區政府便可向中央說明香港現行的條例,實際上足以應對目前已經出現的港獨運動,故此不急於為23條立法,於是特首便可爭取更多時間,待2020年立法會選舉後始就23條本地立法的公眾諮詢;即使官司敗訴,特區政府也可以向市民說明,目前本地法律框架有明顯的漏洞,是故不盡快就23條立法作諮詢也不行。


原文轉載自《經濟日報》2018年7月24日


原圖:港人講地資料圖片 

(本文純屬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港人講地』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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