佔中不等同公民抗命
佔中不等同公民抗命

在一片爭議聲中,「佔中公投」終拉開帷幕。一如既往,「公民抗命」支撐起佔中派的論述,亦成為佔中行動最大的保護傘和光環。

公民抗命是憲政

體制下,處少數地位公民表達異議的一種方式。它有幾個重要特徵,其一是本道德良心(conscientiousness),其二是非暴力,其三目的在於與政府及社會溝通;一個抗命行為是否屬於公民抗命,也在於其「公民」性質有多重,社會認受性有多廣泛。

佔中派宣稱佔中的目的是迫使中央接受他們的政改方案,鼓吹「讓愛與和平佔領中環」以顯示其行動的正義性。綜觀歷史,由美國作家亨利.梭羅(Henry David Thoreau)抗議美墨戰爭及奴隸制度,印度聖雄甘地抵抗殖民,以至美國民權領袖馬丁.路德金推動的黑人民權運動,公民抗命的目標都難與殖民統治和種族歧視割裂。

佔中行動所爭取的是在《基本法》規範以外的選舉方案,社會所見,也難言有社群遭迫害,若以公民抗命理由出之,則更應在十七年前香港受殖民管治時出現了。公民抗命先驅甘地和馬丁.路德金等,無不具有極高的威望,有能力控制秩序,佔中發起人又是否有同等認受性?早前的衝擊立法會事件被視為佔中的預演,區區數十人已造成如此混亂的場面,若佔中真的發生,發起人如何能保障不發生暴力事件,除非佔中派的最終目的僅僅只是衝擊政府管治。如此,抗命行為非但有暴力成分,還不符合道德良知及正義,怎能與公民抗命相提並論。

法治是社會公認的核心價值,社會公義不容許任何人隨意採取公民抗命。美國政治哲學家約翰.羅爾斯(John Rawls)認為即使自行裁斷的目標如何合乎正義,也只有在窮盡一切合法渠道之後,始能訴諸公民抗命,作為「最後的手段」( lastresort)。「佔中行動」的目標既難與抗殖比擬,迄今政改方案諮詢仍未有定論,何來有「最後的手段」之說?

公民抗命是否合乎社會公義,最終還要視社會大眾的支持。數公民抗命成功的個案,雖開始只有極少數人起動,但起義者能感召社群始得成功,反觀佔中行動,眾多民調均顯示反對的市民佔大多數。若是沒有足夠正當理由支持大規模違反法律的行動,只會造成社會分裂。

公民抗命接受並尊重法治,佔中行動既未符大多數人所願,亦沒法排除暴力衝擊香港的法律制度。顯然,不是所有的違法抗爭行為均可以「公民抗命」自居。

原文轉載自《信報財經新聞》 2014年6月27日

原圖:takungpao

(本文純屬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港人講地』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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