泛民要解「招安」心結
泛民要解「招安」心結

在上周二發表的《「一國兩制」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踐》白皮書,引起社會廣泛討論甚至批評,這其實是預計之中,但如果以其政治震盪的強度和持續度來看。卻又比許多人的估計為低。

今次發表的白皮書,個人認為,是政治姿態重於文件的內容。整份白皮書共5 章,首4 章都是事實、數據和歷史的陳述。而真正惹來爭論的只是第5 章,但在第5 章所陳述有關一國兩制的制度內涵,其實也是舊調重彈,例如單一制、授權而非分權、沒有剩餘權力、一國是兩制的前提和基礎,中央領導人和主管港澳事務官員固然是在回歸之後的17 年講完又講,私下舉行的國情研習班也是每次必講必提。而大部分這些觀點,早在回歸之前,中英爭拗時已經提出過,但政治就是政治,它的本質和現實就是存在矛盾和對立,不因某些法律和理論而可以完全平息,而這種政治爭拗往往也是一個漫長的過程。

權在中央中英談判早提及

有關一國兩制的爭拗,表達形式有許多,但核心問題,其實就是中央和特區的政治關係,尤其是政治權力的分配。這個問題,固然是今次白皮書的重點所在,也是過去17 年的重點,甚至是回歸前的爭拗議題。今次白皮書其中一個最惹爭論的陳述,就是香港的管治權全歸中央。這種文字的表達,雖然是首次提出,但其政治含義,早在中英就香港前途談判時已經提及。當時英國希望搞三腳,把政治權力直接移交香港,但中方反對,堅持英國把香港的主權和治權交回北京,再由北京通過《基本法》授權予香港特別行政區。經過一輪鬥爭角力,英國讓步。而白皮書現時所謂香港管治權全歸中央的說法,不過是這種先收回主權治權,然後再授權的一種陳述,也是強調管治權力的來源,以及授權的關係。

至於高度自治的概念,過去17 年也一再提及。中央一再強調,高度自治不是等同完全自治,中央對於香港的管治仍然保留一定的權力。過去一些人對於高度自治的理解,是除了國防外交之外,管治權力全歸香港特區。但在過去17 年的過程中,中央不斷強調,高度自治,不等同完全自治。在語意上的演繹和解釋,一些人把高度當成用來化動詞的助動詞,例如高度評價就在評價之上。所以把高度自治理解為完全自治,甚至在完全自治之上的超完全自治。

權力關係非一分為二

但在《基本法》中的高度自治中的高度,正確解釋應該是高程度。看《基本法》的英譯就一清二楚,高度自治是譯成high degree of autonomy,也就是高程度的自治。這種解釋,其實不是語言文字的爭議,在《基本法》的整體安排下,其實已經有了鋪陳和保證。最簡單直接的,就是貨幣發行和稅收徵取和運用,這就不是一般地方政府可以享有的權力,這些都是高程度自治下的安排。但在國防外交以外的管治權力,中央仍然有某程度上的保留,例如對行政長官和主要官員的任命、行政長官須為其施政向中央負責。任命和負責,在落實和執行時可以涉及廣泛而複雜的權力運用。所以中央和特區之間的權力關係,不是一分為二的切割,而是像附圖中表述的三分。

這種權力關係,其實也是香港政治難題的所在。過去在本欄也一再強調,泛民主派要處理最核心的問題,就是跟北京中央政府的關係。一些泛民主派的人士,是希望把附圖中的三分關係,轉化成為左右二分的切割關係。白皮書的內容,就是再一次闡述這種高度自治的正確關係。而白皮書的發表,是一種強硬的政治表態,也是法理和力量的結合,也是長年累月政治角力的一幕。如果泛民主派的主流路線是由佔中運動核心成員主導,要採取抗爭手段來爭取普選,那角力還是一幕一幕地演下去。泛民主派另一出路是尋求合作。合作之難,只在一點,就是正確認識中央政府和特區的關係。此點一通,就再無被招安或收編的心結。

(文章僅代表個人立場)

原文轉載自《明報》2014年6月17日

原圖:網絡圖片

(本文純屬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港人講地』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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