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是判官?
誰是判官?
自從時事節目主持李慧玲被商台炒魷時說過這句話:「我出來講就係證據,我就係證人!」從此,社會就開始了一種「我是證據」的風氣。
  只要你肯「拋個身出來」對着傳媒鎂光燈訴苦,話語權就是你的,輿論、網民也會不假思索地站在你那邊,因為大家都以為自己在鋤強扶弱。
  近期有幾個社會事例讓我感受很深,市民被傳媒、被訴苦者牽着鼻子走,漸漸失去判斷力。就像德國童話裏的吹笛人,用魔法吹着魔笛,把老鼠引到河裏淹死、把孩子引到山洞困死,我們的理智,也被記者的鎂光燈引領下掉進山谷。
  最新鮮滾熱辣是黃之鋒對懲教署的投訴,保釋期間的他不斷高調批評香港監獄是黑獄、懲教員虐囚,本是一面之辭,但因受到黃媒配合報道,連官媒香港電台也找他上時事節目詳細表述,講足半個鐘,那一面之辭漸漸被講成「事實」,我說的就是證據,懲教署任何回應都是掩飾。
  另一宗新聞是上星期屯門小一生「欺凌」事件,七歲的軒仔家長向傳媒爆料並報警,說兒子一個星期前被同學欺凌,包括擦膠塞耳及用筆插眼。在校方及「被告」缺席審判下,全世界已認定軒仔是被同班女同學暴力欺凌,連教育局局長都開腔說關注。
  昨天,校方召開記者招待會,說查問過涉事人、班中同學、老師、校車姨姨、校車同學及查看閉路電視,完全找不到任何證據證明曾發生欺凌事件。
  一宗公有公說、婆有婆講的羅生門,在傳媒未查先判下其實早已有了定論。然而,從沒有人冷靜問過,一個六、七歲的小孩會有「欺凌」概念嗎?如此全城對涉事女孩未審先判,對她和家人又是否一種另類欺凌?
  香港是個法治社會,法治的原則,是「有咩同個官講」,而不是「有咩同傳媒講」。今天,黃之鋒向投訴調查組投訴完,轉個頭又在大氣電波數落懲教署;學生家長向傳媒哭訴完,大家就繪影繪聲單方面報道並評論軒仔「被欺凌」的故事。到底我們的法治中,誰才是判官?是戴假髮那個?還是拿相機、執筆那個?到底,缺席審判,還算不算公正的法治?我疑惑了。 
原文轉載自《頭條日報》2017年11月23日
原圖:港人講地資料圖片
(本文純屬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港人講地』立場。)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