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非「港獨」擋箭牌
「自由」非「港獨」擋箭牌

9月伊始又是新學年的開始,本應是同學們開展學習新一章,但有些人將校園研習之地變成宣揚「港獨」思潮的場所,有的在開學禮時以學生代表的身份宣「獨」,有大學校園出現大面積的「港獨」橫額和宣傳品,他們打着捍衛言論自由和學術自由之名,實際就做出數典忘祖、背離國家和香港人根本利益的事,學術殿堂淪為宣揚歪理的平台,公然違反基本法,破壞「一國兩制」,令人義憤填膺。本文暫不討論「港獨」思潮背後的原因和化解方法,只想說清楚一點的是,宣揚「港獨」不在自由之範疇內,包括言論自由和學術自由。

人們都愛自由,但也知道自由是有界限的,有些事,一定不能做,做了會有嚴重後果和受到制裁的。最簡單的就是殺人是被禁止的,因為殺人是一個人剝奪另一個人的生命;偷竊也是被禁止的,因為這侵害了另一個人的私有財產。如果一個社會是絕對自由而沒有界限的話,即一個人的權利隨時都可能受到另外一個人的侵害。因此對自由的限制就應以保障絕大多數人的生命、財產和安全為依歸,凡損害大多數人的言行,在文明社會也會受到規管。

中國有大一統的歷史傳統,香港在兩千多年以前已納入中國的版圖,地方分離是絕不允許的,「獨立」即意味着戰爭,意味着生靈塗炭。就算未到戰爭,現時香港一小撮人的「港獨」主張,令大多數香港人「被代表」,不單傷害民族感情,內地同胞聽到無不咬牙切齒,嚴重破壞香港人在內地同胞心目中的印象,還影響到香港與內地交往關係,對港人特別是年輕人的發展機遇造成不利影響,長此下去香港仍能保持作為國家對外重要中介角色嗎?在經濟層面,「港獨」思潮造成社會嚴重的撕裂對立,嚴重破壞穩定基礎,令市場失去信心,這將嚴重打擊經濟。最後,這些「港獨」分子口口聲聲為民主,但實質他們的行為、作風和後果,就是反民主。可見,「港獨」主張是嚴重損害國家安全乃至香港人的利益,因此這種政治主張應受到遏制。

「港獨」斷章取義聯合國公約

宣揚「港獨」人士常常援引聯合國《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下稱公約)第十九條:「(一)人人有保持意見不受干預之權利。(二)人人有發表言論之權利;此種權利包括以語言、文字或出版物...... 尋求、接受及傳播各種消息及思想的自由」。但事實上他們斷章取義,刻意忽略該條第三段:「本條第二款所規定的權利的行使帶有特殊的義務及責任,因此得受某些限制,但這些限制只應由法律規定並列為下列條件所必需:(甲)尊重他人的權利或名譽;(乙)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衛生或道德」。由此可見,公約的精神在保障自由同時,也認同凡涉及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應受到限制的。「港獨」涉及分裂國土、嚴重影響國家安全的政治主張,從人權公約的精神來看,受到限制是合理的。

當校方以違法理由拆除「港獨」標語時,「港獨」人士質疑校方有什麼法律依據。他們以為基本法23條沒有本地立法,就可以無法無天。然而,早在回歸前,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9(1a)條,任何人意圖「引起憎恨或藐視女皇陛下本人、其世襲繼承人或其他繼承人,或香港政府,或女皇陛下的領土其他部分的政府,或依法成立而受女皇陛下保護的領域的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便屬於干犯「煽動意圖」罪,而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10(1)條,即使是「發表煽動文字」或「刊印、發佈、出售、要約出售、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也屬犯罪。

任何自由首先需合乎法律要求

有些人可能反駁,法律是針對英女皇,回歸後自然失效。但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附表8 第1條指出「在任何條文中對女皇陛下、皇室......的提述,在條文內容與以下所有權有關或涉及以下事務或關係的情況下,須解釋為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或其他主管機關的提述」。顯然,「港獨」主張屬於離叛之行為,受《刑事罪行條例》所禁止的。

最後,大學內「港獨」人士經常以「學術自由」這個招牌作為鼓吹「港獨」的護身符。但是無論任何自由,首先是要合乎法律的要求。再者,如何劃分「學術」與政治推動和動員的界線?實際上,他們現在所做的根本就是推動和動員,所謂「研討會」是一言堂的政治宣傳活動,「港獨」宣傳品將校園的民主牆「洗板」,離「學術」要求理性、客觀、開放的規範和標準離天萬丈。

不論從理念角度,國際公約、國家憲法、基本法和本地法律的角度,「港獨」主張都是法律所不容許的。「自由」不能成為「港獨」的擋箭牌,學術包裝「港獨」也不過是個偽命題。在此敬告「港獨」分子,為香港好,為自己好,回頭是岸吧,勿謂言之不預也。

原文轉載自《文匯報》2017年9月16日

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本文純屬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港人講地』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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