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如何看七警案
應如何看七警案

本文作者為珠海學院商學院院長 何濼生

七警案審結,全部7人被判兩年監禁,社會迴響出現兩極化:反對佔中一方多認為兩年刑期過重,非常不公平;支持佔中一方則多認為兩年刑期合適、七警罪有應得。

假設七警確實有襲擊曾健超,罪成應屬無可避免,但量刑應基於什麼考慮呢?

一般而言,量刑通常有下列幾個考慮。

一是判刑與所犯的罪應匹配,襲擊的暴力程度愈高,刑期就應愈重;所犯的罪對社會傷害愈大,刑期亦應愈重。

法官杜大衛判刑時指,雖然曾健超當晚犯法,而眾被告在執勤時亦承受巨大壓力,但這不能成為曾健超被帶到變電站毆打的理由。這說法當然沒有錯。眾被告若確有襲擊曾健超,受罰也很合理。

法官又進一步稱事件令香港蒙羞,坐監是無可避免。這說法卻有點奇怪。任何有常識的人都會認同這是在非常特殊情况下的個別事件。警隊人數近3萬,不可能沒有人犯錯,這樣的個別事件怎可能令香港蒙羞?世上有很多人看過片段,這只是資訊科技的結果,不能因此便對7人重罰。

杜官又指眾被告惡意襲擊曾健超,「萬幸是曾健超沒有受更大傷害」。這說法非常有問題。我看過片段多次,結論是7名警察根本不像有意圖嚴重傷害曾氏,反而有顯出克制。以他們襲擊曾氏的方式,很難會造成嚴重傷害。

曾健超判5周七警判刑明顯過重

判刑的公平在於:一、與干犯同等罪的其他人物的判刑接近;二、應合乎輕重適度的原則(principle of proportionality);三、應考慮當時具體情况有沒有減刑理據。相對同涉襲擊罪的曾健超5個星期的刑期,七警判刑明顯過重。審理曾氏襲警的法官說5個星期的判處是考慮曾並非想傷害警員。「並非想傷害警員」的說法值得商榷。曾氏向警員潑不明液體是極大的侮辱及挑釁,所造成的心理上的傷害,不一定比曾氏所受的肉體上的傷害為輕。此外,曾氏出手是主動出擊;七警出手只是「還以顏色」。筆者認為主動出擊較在挑釁下出擊罪責理應更大。

身為警員,知法犯法當然罪加一等;但案發時相關警員已長時間當值,為維持秩序、維持治安付出很大,心力皆極度疲憊的時候,竟遭曾氏潑灑不明液體作出極大的侮辱及挑釁。濫用私刑小懲大戒雖然不當,卻只屬一時失常的行為。對於這類一時失常的行為,以提高量刑來增加阻嚇力並不適合。事實是這樣多人長期霸佔通衢大道並出現衝擊警方的情形百年不遇。

有人會問:何以見得七警襲曾是一時失常的行為?據報道,七警中不少已服務多年,長期表現卓越,今次是非常獨特情况下的初犯,應視為一時失常的行為。

有人又會說:曾氏向警淋灑不明液體,不見得就是淋向七警。但是見到同甘共苦的同袍受辱,所受傷害感同身受,反應較大、一時失常並非不可理喻。

我們很清楚知道的是:七警並非處心積慮去犯,亦非存心使曾氏受到嚴重傷害,而是在長時間工作極度疲憊下被挑釁時一時失常的行為。嚴懲7人,不但不公,還會傷害整個警隊的士氣,且對香港撕裂的癒合沒有幫助。

原文轉載自《明報》2017年02月20日

原圖:無線新聞截圖、網絡圖片

(本文純屬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港人講地』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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