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常理看人大釋法與宣誓辱華風波
用常理看人大釋法與宣誓辱華風波

日前全國人大常委會就《基本法》第104條釋法,闡明宣誓為法定條件和必經程序,宣誓人如立法會議員未進行合法有效宣誓或拒絕宣誓,就會喪失其議員資格。筆者認為,梁頌恆、游蕙禎宣誓時修改誓詞,於誓詞內加入辱華字句,又展示含港獨意味的標語,公然挑戰憲法和香港《基本法》,人大常委會解釋有關《基本法》,既是其憲制權力,也是其職責所在,既及時、亦是必要的做法。
 
另一方面,特首梁振英、律政司司長袁國強已經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法庭聲明梁頌恆、游蕙禎已因「拒絕或忽略誓詞」而喪失議員資格,法官決定擇日宣判。筆者並非法律界專業人士,但認為作為香港市民,大家可以用常人的邏輯看待二人宣誓時宣揚「港獨」、侮辱國家以及民族的事件。
 
以常人邏輯 看待二人宣誓行為
 
以常人角度看待事件,筆者認為要符合簡單而莊嚴的宣誓儀式,即便是一個中學生也可以輕鬆完成,但梁、游二人作為接受過大學教育的知識分子,將中國讀成「支那」,加上粗言穢語以及宣揚港獨的標語,明顯對宣誓儀式毫無誠意;這種刻意、肆意地詆譭自己國家和民族的人,甚至宣揚港獨,試圖分裂國家,試問會擁護《基本法》以及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嗎?
 
筆者認為,梁、游二人的辱華及港獨誓詞言行,反映出他們不但質素極低,甚至毫無良知、人性可言。「支那」此等嚴重侮辱國家、民族的字眼,現今即使是敵視國家的外國人,也不會對中國人、全球華人作出如斯泯滅人性的形容;香港人對此難以接受,相信放諸世界,也沒有人民願意接受侮辱自己國家的人成為代議士「為民請命」。
 
誠如全國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基本法委員會主任李飛所指,宣揚港獨不是香港有些人所說的不同「政見」問題,《基本法》寫明香港是中國的一部分,分裂國家、破壞「一國兩制」的行為,是違法《基本法》而非「政見」不同。
 
至於其他宣誓時沒有依足規定宣誓的議員,包括劉小麗、鄭松泰、姚桃炎和羅冠聰,由於已經有市民入稟要求審核他們的資格,現階段本人不宜過多評論,本人現階段完全相信法院考慮所有法理依據,包括人大釋法內容後,會作出大部份香港人都滿意的裁決。
 
「判前釋法」肯定較好
 
對於人大常委會釋法,引起社會部分人士尤其是所謂法律界精英的質疑,有人質疑人大常委會是次釋法,而且是在法院有判決前便釋法,嚴重破壞香港長久而來的司法獨立制度,甚至有干預司法獨立之嫌云云。
 
對於上述批評,筆者不能苟同。首先,筆者始終認為,釋法乃基本法中容許的行為,換而言之是香港法治制度的一部份,釋法本身就談不上破壞司法獨立。再者,若一定要釋法,到底是在判前,還是判後釋,香港法律界本身都沒有一致的說法。舉例,大律師公會主席譚允芝雖然對釋法有保留,但她本人在訪問中就表明,若然一旦要釋法的話,法院判前釋法總比判後釋法好;另外,終審法院前首席法官李國能亦有類似看法,他早於2013年就曾表示,「人大的確有權釋法,但任何時候都不應在法院判決後,尤其是終審法院判決後,釋法推翻法院的判決」。
 
如此看來,兩位香港法律界翹楚的觀點似乎跟本人十分相近,現階段釋法,基本上是最佳時間,既能迅速處理纏繞香港多時的宣誓辱華問題,亦避免全國人大常委會「輸打贏要」的觀感,兩全其美。大家記得1999年首次人大釋法嗎?那次釋法,正是在終審法院有判決後,政府見判決涉及國家移民政策,即基本法條文中的「中央和香港的關係」部份,最終要提請人大釋法,結果卻惹來「干預司法獨立」的批評。
 
特區政府何曾破壞「三權分立」?
 
另外,亦有批評指「釋法」會破壞「三權分立」和行政干預立法云云。筆者並不認同以上種種質疑,因為儘管行政、立法以及司法在本港「各司其職」,香港的政治體制實非某些人指的「三權分立」,在港英殖民時代不是,在回歸祖國後、以《基本法》為「小憲法」時也不是「三權分立」。

回歸前的殖民時代,港督為立法局的當然主席,根據《英皇制誥》,有權否決一切條例,及委任所有立法局和行政局議員(1985年引入選舉制度,但也只是部分立法局議員由間接選舉產生),主宰議程及會議的決策,所有法案須經港督簽署才能生效,又有權力解散和重組立法局的權力,行政、立法權力基本上由港督獨攬。

司法方面,《英皇制誥》批准及授權港督指派任命各級法官,有權免除法官的職務;殖民時代的香港亦沒有終審法院,當時香港的最高上訴法院為英國樞密院所屬的司法委員會,樞密院行使的權力,正正就是為法律提供最後解釋的權力。坊間以前常說的「等候英女皇發落」,則是因為樞密院全稱為「女王陛下最尊貴的樞密院」,是英國君主的諮詢機構,並且具有司法權力,英女皇可因種種考慮例如罪犯的表現、人道理由等或予以特赦。
 
無論從行政、立法以至司法層面而言,殖民時代的香港從頭到尾也沒有實行「三權分立」的制度,為何所謂的法律界精英在當時沒有挑戰港英政府?為何不指責遠在英國的樞密院可作終審、解釋法律是干預香港司法獨立?「等待英女皇發落」,又是不是人治的表現呢?不少法律界人士在港英時代已經開始從政,但似乎他們當年未有作出任何挑戰,但在回歸後卻每每挑戰《基本法》或中央的憲法及其他合法權力。
 
香港奉行「行政主導」 三權之間互相制衡
 
香港1997年回歸祖國後,《基本法》成為香港的「小憲法」,從《基本法》的各項條文可見,香港實質奉行的制度也是「行政主導」。筆者在此舉出三個例子,作為香港奉行「行政主導」的佐證,例如 (1) 立法會通過了的法案,需要由行政長官簽署通過,再公布相關法律;(2) 每屆立法會的任期於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指明的日期開始;(3) 在特定情況下行政長官可解散立法會。
 
至於司法方面,筆者認為司法獨立是香港成功的重要基石之一,但司法制度中亦可見到行政長官有一定的角色,而絕非行政與司法之間毫無關聯。例如,《基本法》第48 (6)條就規定,行政長官職權包括「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各級法院法官」,《基本法》第88條亦寫明,香港特區的法官由獨立委員會推薦,再由行政長官任命。
 
行政方面,以行政長官為首的香港特區政府是香港的行政機關,負責制定、執行政策以及管理各項行政事務等,當中從編制預算、決算、提出法案、議案以及附屬法規的職能可見,香港特區由「行政主導」的體制明顯,驟看其權力雖與港督相岓,但從上述港督在行政局、立法局以及司法權力可見,行政長官的權力不如港督,例如不能任命任何人成為立法會議員。至於所謂「三權」,筆者認為三權之間既互相配合,亦是互相制衡,今次政府入稟法院挑戰立法會主席、議員資格的決定,正正就是三權之間互相制衡的好例子。
 
至於人大釋法的問題,人大常委會作為享有《基本法》解釋權的機關,其釋法職能本身已包含於《基本法》之內,《基本法》第158條亦清楚列明其解釋權;如今遇上違反《基本法》、違背國家利益甚至危害到國家安全的情況,人大常委釋法是保護一國兩制的妥當做法,依法行使解釋權亦不會對香港法治造成衝擊。
 
香港特區的「行政主導」 有別於國內其他省市
 
對於行政長官以及特區政府的角色,筆者欲在此作出更多補充。首先,對於特首「超然」的說法,筆者認為所謂「超然」,並非指特首凌駕於法律之上,而是特首的憲制地位特殊,既是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向中央和香港特區負責,也是行政機關的首長,必須採取保護特區「一國兩制」、國家安全的措施。
 
根據《基本法》第48 (2)條,行政長官負責執行《基本法》和依照《基本法》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其他法律,今次梁、游宣誓事件同時涉及《基本法》以至國家安全、領土完整的問題,特首「知難而不退」乃是特區首長的憲制責任所在。

至於香港特別行政區,雖然為「高度自治」,但不是絕對自治,例如與人口近一億一千萬的廣東省不同,有自己的不同政策,例如教育、稅制、金融制度 等,但香港特區主要官員的任免,也須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免,香港特區的「高度自治」,乃建基於《基本法》賦予的「一國兩制」方針;如今「香港是中國不可分離的部分」這條底線被挑戰,無論是中央人民政府以至香港特區,也絕不能視若無睹。

或許有人會認為,司法覆核是市民、組織用以挑戰政府行政決定的法律措施,而並非行政部門如政府應該使用的手段。筆者必須指出,行政長官以至律政司提出司法覆核,完全是根據法例賦予權利的決定。倘若梁、游二人已經違反《基本法》第104條,政府根據《立法會條例》第73條,有權在原訟法庭提出法律程序質疑二人已喪失議員身份。法例寫明,除選民外,律政司司長有同樣權利。
 
香港作為自由港 面對種種複雜情況
 
香港一直是世界聞名的自由港,正正因為香港可自由進出,又是不同政治勢力盤踞的地方,使香港的各項形勢異常複雜;年前既有震驚世界的「斯諾登事件」,近月又有「脫北者」在港尋求庇護,而有媒體近日亦有報導美國前高官揭露,美國政府2014年有份介入違法佔領事件,並一直資助香港推動「民主」。
 
面對種種形勢複雜、艱苦經營的政治環境,行政長官除了要根據《基本法》履行其憲制責任,亦需要守護領土完整,向中央人民政府負責;倘若行政長官與中央的思維、政策不一,例如對港獨問題、議員辱華視而不見,就難以維護中央主權以及守護國家安全;而對於公然在港宣揚港獨、侮辱國家的言行,可謂「是可忍,孰不可忍」,當個別別有用心之徒企圖包庇此等言行之時,行政長官應該第一個勇敢站出來,守護香港法治,不讓「宣獨」之徒乘勢而起,搞亂香港。

(本文純屬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港人講地』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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