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片】【有聲專欄】健良:「612基金」多混帳 背後迷團待解開

//「612基金」逾2億港元「捐款」有否清晰紀錄、是否「乾淨」……一切迷團亟待執法部門解開//


《星島日報》獨家報道,指香港大律師公會早前向約35名大律師發信,指令各人在指定限期內,以書面解釋為何在代表反修例暴動案件被告的時候,直接收取「612人道支援基金」發出的支票或現金。報道指出,公會或就事件進行紀律研訊,以確定涉事大律師是否有違公會「行為守則」;報道又稱,這些獲「612基金」資助的大律師曾向司法機構聲稱自己屬「義務」性質,若是如此,問題就肯定較違反大律師公會的「行為守則」更嚴重。

 

「612基金律師」涉違規

 

報道稱,警方國安處在調查「612基金」期間檢獲大量文件,證實有約35名私人執業年資5年以下大律師,繞過獲被告延聘的律師行,直接從「612基金」收取支票。據報,大律師公會行為守則規定,「除非根據律政司或當值律師服務處的指示出庭,或事先獲得大律師公會的書面許可,執業大律師在任何情況下均應僅接受獲延聘的律師事務所,或客戶以支票支付其專業費用,在任何情況下,他都不得接受以現金支付他的專業費用。」換而言之,涉事的數十名「612基金律師」,或已違反行為守則,一旦裁定屬實,勢必面對大律師公會處分。

 

「612基金律師」涉欺騙司法機構

 

然而,更過分的是,報道指這批「612基金律師」原來疑似曾向司法機構聲稱「義務」代表被告,若然屬實,有關做法無異於欺騙司法機構,隨時涉及藐視法庭,此乃非常嚴重的刑事罪行,一經定罪,干犯者極有可以被判監。

 

行文至此,相信大家都十分疑惑,到底是什麼促使這一班「612基金律師」鋌而走險,甘冒違反大律師公會行為守則,甚至干犯刑事罪行的風險,都要接受「612基金」的酬勞?據報,不少反修例暴動案件中的被告,都獲法律援助署批出法援,由於去年十二月中前,法援署仍然容許獲批法援的被告自行挑選「心儀的律師或大狀」去代表自己,按道理說,這批人應該已經獲得法援署提供、由公帑支付的酬金,那為何還要收取「612基金」的酬勞?箇中是否有其他不可告人的秘密,又或是「612基金」背後有其他考慮或盤算,這一切仍然有待各相關單位仔細交代,釋除公眾疑慮。

 

真相仍然未浮出水面

 

其實「612基金」的存在和運作,一向都有極大爭議。一個沒有按相關法例註冊和成立,需要借用其他機構帳戶和通信地址的「基金」,收到總額逾2億港元的「捐款」,如此巨額的資源,來歷是否清晰、是否有清楚的紀錄、來源又是否「乾淨」,本身已令人滿腹狐疑。再者,「612基金」信託人之一、立法會前法律界議員吳靄儀,本身亦是經驗豐富的大狀,她絕沒可能不知道,香港的執業大律師不可如此收取「612基金」的酬勞,那為何在其監管之下,「612基金」又明知故犯呢?這一切迷團,實在亟待執法部門為公眾解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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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何有經驗之律師也好大律師也好都系人類物體只有人腦或豬腦绝不會擁有超级AI腦袋所以ㄧ定犯錯犯法逃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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