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龍小隊案】斥屠龍小隊案被告喪心病狂 國安處總警司李桂華:判刑具相當阻嚇作用
【屠龍小隊案】斥屠龍小隊案被告喪心病狂 國安處總警司李桂華:判刑具相當阻嚇作用

屠龍小隊案今日(14日)在高等法院判刑,「屠龍小隊」隊長黃振強等6名認罪被告,以及經審訊後被陪審團裁定串謀導致爆炸罪成的賴振邦,被判入獄5年10個月至23年10個月不等。警方國安處指,本案是反修例案件中判刑最重之一,顯示法庭認同相關罪行嚴重。


警務處國安處總警司李桂華在屠龍小隊案判刑後見傳媒,表示主要罪犯判囚23年10個月,屬最重判的反修例案件;關鍵罪犯亦判囚10年以上,顯示法庭認同被告罪行嚴重,判刑具有相當阻嚇作用。


李桂華表示,本案首次利用《反恐條例》提控,李和同僚從2019年12月起調查,對每一個環節歷歷在目。李舉例指,警方在一個月內搜出一支步槍、3支半子動手槍、543發子彈以及20公斤土製炸彈,亦有被捕者在街上開槍。他續稱「調查下去越來越震驚」,發現有人曾在台灣軍訓,返港後試槍、製造土製炸彈和試爆,最終目標是在遊行放炸彈、殺警和搶警槍。


李桂華形容涉案團夥計劃歹毒,他說:「若我用喪心病狂來形容他們,我認為是最適合不過。看供詞及證據都顯示到,這班人、這團夥是有能力,及很積極去實踐行動。若當時警方不及時瓦解他們及其計劃,無可避免地相信有很多人會遭殃。警方會繼續仔細研究判詞及判刑理由,會考慮就個別罪行判刑是否需要提出覆核。」


針對陪審團早前裁定部分被告《反恐條例》罪脫,李桂華指執法者只會執行已有法例,若遇上類似情况,現時可以使用《港區國安法》第24條恐怖活動罪,或者《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49條的危害國家安全的破壞活動。至於有被告投訴受警暴下不自願招認,獲陪審團裁定罪脫,李指法庭以「案中案」程序審理被告供辭可行性,法官最終裁定有關供辭可納入證據,「說明了一切」。


圖片來源:香港警察YouTube片段截圖、港人講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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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週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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