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條立法】稱二十三條立法貫徹總體國家安全觀 林定國:要堅持四個「必須」
【23條立法】稱二十三條立法貫徹總體國家安全觀 林定國:要堅持四個「必須」

政府就《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公眾諮詢將於明日(28日)結束,律政司司長林定國在最新一期《紫荊》雜誌發表署名文章,以四個「必須」詳細解讀諮詢文件所提出建議的法律基礎,並解答說明第二十三條立法與全國人大「5.28決定」及《港區國安法》、總體國家安全觀、國際公約所定國際標準等的關係,積極回應大眾關切。


林定國提出第一個「必須」,是「必須盡早完成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的憲制責任」。他強調,《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用的字眼是「應自行立法」,意思是應該自行立法,屬強制性,是加諸香港的憲制責任。雖然沒有定下明確時限,但維護國家安全茲事體大,必然是應該在合理時間內盡快履行責任。惟事與願違,香港回歸祖國後,一直無法完成履行上述憲制責任。與此同時,香港面對的國家安全風險越來越嚴峻,出現「港獨」、分裂國家、暴力恐怖活動等違法活動,一些外國和境外勢力公然干預香港事務,利用香港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2019年的港版顏色革命及其引起的大規模持續暴力和破壞行為,更對社會帶來前所未有的衝擊和破壞,在此危急情況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5.28決定」,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亦隨之制定了《港區國安法》。


《港區國安法》規定禁止四類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即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恐怖活動和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顯而易見,該法只是就《基本法》第23條中提及的七類危害國家安全行為中的兩類(即分裂國家和顛覆國家政權)立法,而未有觸及餘下五類。事實上,全國人大「5.28決定」第三條和《港區國安法》第七條已經白紙黑字、清晰無誤地重申及要求香港應「盡早完成」《基本法》規定的維護國家安全立法的憲制責任。在法律上,不應也不能再有任何延誤。


林定國提出第二個「必須」,就是必須同時全面準確落實「5.28決定」和《港區國安法》的要求。他指公眾諮詢文件建議加入一些《基本法》第二十三條沒有提及的危害國家安全行為,例如禁止危害國家安全的破壞活動、沒有合法權限下就電腦或電子系統進行危害國家安全的作為、境外干預,也建議改善和優化執法權力和訴訟程序。


《基本法》第二十三條中提及的七類危害國家安全行為,針對的是政治安全;政治安全是國家安全的根本,但不是國家安全的全部。香港必須按照國家安全標準,除制定法律有效針對《基本法》第二十三條涵蓋的特定形式政治安全風險外,也涵蓋其他領域或形式的國安風險,方能全面及準確地履行及完成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而危害國家安全案件往往涉及複雜情況、外來勢力以及多於一人行事,必須令執法機關有合理時間完成調查工作及防止嫌疑人在羈押接受調查期間通風報信、毀滅證據及繼續從事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同時亦須在確保公平審訊的大前提下,增加涉及國家安全案件司法程序的效率。


至於第三個「必須」,是「必須按照香港實際情況及借鑑外國經驗制定有效及具前瞻性的維護國家安全法律」。他指出,《聯合國憲章》第二條第四款訂明,各會員國在其國際關係上不得使用威脅或武力,或以與聯合國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式,侵害其他會員國或國家之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而公眾諮詢文件附件二的列表羅列了六個香港人較熟悉的普通法國家的維護國家安全法律,即美國、英國、澳洲、加拿大、新西蘭和新加坡,包括了經常對香港國家安全法律提出批評的美西方國家。英文有一句諺語,大意是適用於己者亦適用於彼,應該一視同仁。


他又稱,參考和借鑑其他國家地區經驗固然重要,但歸根究底,香港必須按其獨特實際情況,制定一部最符合和滿足香港需要、最配合香港普通法制度的維護國家安全法律。


最後一個「必須」,是「必須按適用於香港的國際標準保障人權自由及堅持法治原則」。林定國指出,《港區國安法》第四條強調維護國家安全應當尊重和保障人權,依法保護香港居民根據《基本法》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保障香港和在香港的其他人享有的包括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在內的基本權利和自由。然而,不能忽略根據上述的國際標準,大部分的權利和自由,例如言論、遊行、集會自由,都並非絕對,而是可以為保障國家安全而受到必要的限制。


他又指,立法建議會清晰界定罪行元素,精準針對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也會考慮訂明例外情況及免責辯護條款。諮詢文件中建議的罪行,按照一般刑事法原則,除了需要證明犯罪行為外,也需要證明犯罪意圖,針對的是明知故犯,大眾無需擔憂會不小心、不經意誤墮法網。


林定國強調,《基本法》、《港區國安法》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都保障面對刑事指控的人有權接受司法機關的公平審訊。香港法院必然會一如既往,嚴格按照法律和證據,行使獨立的審判權,只有在控方能毫無合理疑點證明被告人干犯相關罪行,法院方可把他定罪。而按《基本法》第二十三條、「5.28決定」及《港區國安法》完善維護國家安全法律,為的是更好保障所有在香港生活的人,針對的是與民為敵的極少數,立法建議絕不會影響一般正常生活、商貿等各式各樣活動,以及與其他國家地區的交流。


林定國最後表示,香港必須發揚包容共濟、求同存異的優良傳統,更必須維持及促進在「一國兩制」原則下享有的獨特優勢,鞏固國際金融、貿易、商業、航運、教育、法律及爭議解決服務中心等地位;為達到上述目的,在維護國家安全的大前提下,不會對言論、新聞、資訊、結社等自由施加不必要的限制,沒理由、亦決不會搬石頭砸自己的腳。


圖片來源:港人講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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