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播「獨」歌】律政司申禁《願榮光》四項行為 相關文件已上載三政府網站
【禁播「獨」歌】律政司申禁《願榮光》四項行為 相關文件已上載三政府網站

律政司早前入稟高等法院申請禁制令及臨時禁制令,禁止任何有意圖煽動他人犯分裂國家或侮辱國歌的人士,以任何方式傳播反修例歌曲《願榮光歸香港》等四項行為。律政司前日(12日)已獲高院批准特區政府以替代送達方式,送達相關法律文件。政府今早(14日)已把禁制令申請的傳訊令狀、臨時禁制令傳票及法庭命令上載於特區政府、律政司及警務處的網站,公眾人士可以上網查閱。


文件詳情如下:


(一)

在下述(i)或(ii)的前提下,以任何方式(包括在互聯網及/或任何可供網上取覽的媒介及/或任何基於互聯網的平台或媒介)廣播、表演、刊印、發布、出售、要約出售、分發、傳布、展示或複製歌曲《願榮光歸香港》(或稱 “Glory to Hong Kong”,以下簡稱「有關歌曲」),不論是其曲調或歌詞或曲詞(包括有關歌曲的改編本,而其曲調、歌詞及/或曲詞實質上與有關歌曲相似者),尤其是主張把香港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

(i) 意圖煽動他人犯分裂國家罪,違反《香港國安法》第二十一條,以及在能構成上述煽動的情況下;或

(ii) 在具《刑事罪行條例》第九條所界定的煽動意圖下;


(二)

以任何方式(包括在互聯網及/或任何可供網上取覽的媒介及/或任何基於互聯網的平台或媒介)廣播、表演、刊印、發布、出售、要約出售、分發、傳布、展示或複製有關歌曲,不論是其曲調或歌詞或曲詞(包括有關歌曲的改編本,而其曲調、歌詞及/或曲詞實質上與有關歌曲相似者),意圖侮辱國歌,違反《國歌條例》第七條,致令其:

(i) 相當可能被誤會為對香港特別行政區而言屬國歌;或

(ii) 使人聯想到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一個獨立國家並擁有其本身的國歌;


(三)

幫助、導致、促致、煽惑、協助和教唆他人實施或參與任何上文第(一)或(二)段所列明的行為;或


(四)

明知而授權、准許或容許他人實施或參與任何上文第(一)或(二)段所列明的行為。根據法庭日期為2023年6月12日的命令,相關的法庭文件的副本現於下方刊登。臨時禁制令申請將於2023年7月21日上午10時30分由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審理。就臨時禁制令申請抗辯的人士可按日期為2023年6月12日的法庭命令第二及第三段接受文件副本的送達和存檔及送達其書面反對理由。


請留意:


(一)

按法庭命令第二段接受文件副本送達的人士,即為參與有關訴訟的與訟一方。相關法律和程序適用,有關人士須予以遵守。如有需要,有關人士應尋求獨立法律意見。


(二)

按法庭命令第二段送達的文件只供有關訴訟(HCA 855/2023)的用途。未經原告人同意及/或法庭批准而將有關文件用作有關訴訟以外的用途可引致法律後果。如有需要,有關人士應尋求獨立法律意見。


以上是禁令詳情。


禁制令要求禁止以任何方式,包括在互聯網廣播、表演、發布或展示等有關歌曲,歌曲的曲詞、以至歌曲的改編本而實質上與歌曲相似者亦包括在內。同時禁止任何人幫助、導致、促致、煽惑、協助和教唆他人實施或參與,或明知而授權、准許或容許他人實施或參與上述行為。


臨時禁制令申請將於2023年7月21日上午10時30分由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審理。有意就臨時禁制令申請抗辯的人士可在文件送達後7日內(即6月23日前),通知律政司的法律代表,並在警方處所提供其姓名、地址、聯絡電話、身份證號碼,繳付所需行政費用後,便可獲得相關文件的副本。反對臨時禁制令申請的人士,可在收到相關文件後7日內,把書面反對理由送交律政司及法庭存檔。


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請Follow我們的YouTube頻道:https://bit.ly/2kgU8qg


下載我們的手機應用程式,收看第一手精彩內容:https://www.speakout.hk/app


瀏覽我們的IG:https://www.instagram.com/speakout_hk/?hl=zh-hk

4
好正
0
心心眼
0
好好笑
0
令人傷心
0
嬲爆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