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修例風波】參與2019年油麻地衝突4人暴動罪成 判囚4年5個月至4年9個月
【反修例風波】參與2019年油麻地衝突4人暴動罪成 判囚4年5個月至4年9個月

2019年11月18日理大事件期間,有人受網上號召在油尖旺發起「圍魏救趙」行動,事後213人被捕。其中13名男女早前被裁定暴動等罪名成立,案件今日(8日)移至西九龍法院大樓判刑,當中4人分別被判監4年5個月至4年9個月不等。暫委法官嚴舜儀指,本次暴動發生於商住大廈林立地段,損失難以估計,其中一被告更管有金屬棒連六角匙,有關物品潛在風險極高,成為加刑因素。


今日接受判刑的被告為翟耀瑋(22歲)、周豐德(24歲)、林煒綸(24歲)及李傑思(21歲)。他們均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嚴官先引述各被告求情,表示翟的母親因病去世,其外婆亦在2022年10月離世,但翟自15歲起開始兼職工作,得到不同人士讚賞,而一旦入獄後就希望重新學業;周本為鋼琴及調音維修師,對音樂及電影充滿熱誠,在其撰求情信中亦指出,入獄後擔心雙親的經濟情況,但獲釋後將與女朋友結婚;林的父母在其3歲時已離婚,同時為咖啡師,希望未來繼續在行業內發展,冀面對的兩項控罪可以同期執行;李的父親有三高問題,故與父親分擔家庭責任,李亦在親撰求情信中指出,案發後患上創傷後遺症,但仍積極完成大學課程,承諾成為更成熟及為自己負責任的人。


嚴官判刑時指,本次暴動發生於商住大廈林立地段,投擲汽油彈對包括附近商戶、記者、路人和警員等帶來極高人身和財物的實際風險。暴動對公共開支造成負擔,損失難以估計,且直斥被告暴動行為性質惡劣,無論被告在哪一個時間段加入,都清楚知道自身行為會破壞社會安寧,也因為他們的參與讓增加了暴動的聲勢,令暴動持續下去。


嚴官續指,翟和周與其他案情較輕的被告的裝備相若,均以監禁5年為量刑起點;林因有金屬棒連六角匙,該物品潛在風險極高,造成加刑,其最後被判暴動罪,以監禁5年3個月作量刑起點,而另一項罪則以監禁9個月為量刑點,刑期可同期執行;李案發時曾加入前排示威,為傘陣的一員,亦屬加刑原因,同樣以監禁5年3個月作量刑起點。嚴官再指,各被告因年紀關係,分別有2個月及3個月扣減,加上他們雖經審訊後裁定罪成,但候審時積極生活學習工作,均可再扣減1個月,另考慮3名被告亦因同意案情、無傳召證人等因素,各被告總計分別獲得3個月或7個月刑期扣減,最終翟被判監4年5個月;周判囚4年9個月;林和李則同樣判監4年8個月。


東九龍刑事總區公眾活動調查組高級督察潘祟禮下午在法院外會見傳媒時,指本次暴動發生於2019年11月18日,警方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拘捕213人,並分拆17單法庭審訊,今日為第8單經審訊後的法庭判刑,當中有5人審訊前承認控罪,於3月13日被判監42個月至48個月,另13人經審訊後裁定罪成,包括11名本地男子及2名本地女子,案發時年齡介乎16歲至27歲,經過3日判刑聆訊後,被判監51個月至62個月,以及被判入教導所。


潘再指,直至目前為止,總計有112人被法庭裁定暴動罪名成立,其中4人判入教導所;85人判監29個月至64個月不等,餘下23名被告仍等候判刑。他重申香港市民享有言論、新聞、集會和遊行的自由,但進行以上活動時,須遵守香港法律。警方絕不容忍任何集會出現非法或破壞社會安寧行為,必定果斷將違法人士繩之於法,保障市民財產及公眾安全。


其餘同案被告為鄧妙小(19歲)、余柏鏗(24歲)、施銘洋(25歲)、李永賢(27歲)、陳卓男(24歲,學生)、陳志遠(23歲)、周家豪(30歲)、洪家穎(27歲)及黃添樂(28歲)。當中鄧被判入教導所;余、李永賢及陳志遠分別監禁4年6個月至5年2個月不等;施、陳卓男、周、洪及黃則被判囚4年3個月至4年11個月不等


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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