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子站8.31事件】3男暴動及襲擊等6罪成、還押月底求情
【太子站8.31事件】3男暴動及襲擊等6罪成、還押月底求情

2019年港鐵太子站事件,3名涉案男子否認暴動、非法集結、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等共7罪,經區域法院審訊後,暫委法官徐綺薇今(15日)裁定其中6項控罪罪成;其中26歲男被告涉嫌在月台搶劫女子手機,則被裁定罪脫。案件押後至4月29日求情,期間3男須還柙。


被告簡梓濱(24歲)、連俊雄(22歲)及卓嘉豪(26歲)均報稱學生。簡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旺角彌敦道至奶路臣街附近參與非法集結;連被控同日在港鐵旺角站參與暴動;及損壞4部出入閘機、1部液晶顯示屏、4部售票機、車站控制室玻璃板及門、客務中心、1個滅火筒及18個閉路電視鏡頭。


連另被控與卓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參與暴動;在九龍一列列車上襲擊男子X至他的身體造成傷害;以及襲擊男子Y。卓另被控1項搶劫罪,指他於太子站3號及4號月台,搶劫屬於女子Z的一部流動電話。


徐官裁決時,引述控方案情指當日晚上有蒙面示威者在尖沙嘴叫口號、堵路和縱火,簡梓濱被拍攝到手持雨傘與其他示威者一起聚集和行動。而辯方不爭議當晚彌敦道與奶路臣街交界發生非法集結,但指簡並無意圖參與非法集結。簡亦出庭供稱,他只是因「八卦」而在場觀看,他當時戴口罩是因面部有嚴重暗瘡問題,須靠戴口罩來增加自信。


但徐官拒絕接納簡的證供,指當日並非首次有示威者堵路,實在看不到值得「八卦」的理由,而且簡亦可走到遠處觀察。此外,簡曾指他故意望向攝錄機「博上鏡」,被問到為何不除低口罩及露出面容,簡卻沒有回答因為面部暗瘡問題,反而稱他夠高大和染了綠色髮。徐官指,如果簡戴口罩是為了遮蓋暗瘡,理應將此目的放在首要考慮,故認為簡戴口罩增加自信的謊言不攻自破,終裁定簡非法集結罪成。


徐官續指,控方指稱連俊雄被拍攝到當日在旺角站用彈叉向控制室玻璃窗發射硬物,其後連與另一男子進入往太子列車車廂,車內有乘客與示威者起爭執,男事主Y遭人搧了一個耳光,列車到達太子站,連和卓嘉豪等人仍在月台挑釁乘客,投擲硬物、噴滅火筒,又用長棍、伸縮棍、雨傘及鎚子襲擊X和Y,X遭從後箍頸和以雨傘戳頸,連亦不時對車廂拉開彈叉,卓則曾將爛雨傘拋入車廂。


徐官提到,辯方爭議控方呈堂片段中的男子並非連俊雄,雖然控方曾在庭上邀請控方證人在片段中辨認連,這並不等如他們所指出的男子必然是連。惟徐官對比片中男子的衣著裝備和警方從連處檢取的證物作比對,認為兩者互相吻合和一致,並多次翻看片段和在庭內觀看連的容貌及外型,認為連和片中男子是完全吻合,裁定連正是片中男子,並裁定他兩項暴動、刑事損壞、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及普通襲擊共5罪成。


就被告卓嘉豪,辯方則指他雖身處太子站月台,但無意參與暴動或傷人,並嘗試調停和阻止暴力行為,雖然卓有對乘客潑水、擲雨傘和水樽,但他只是擲向地下或腳邊,他只是為了在黑衣人和乘客之間製造緩衝區。


惟徐官指,卓供稱在車廂內看見Y推開白色頭盔女子,但對於Y遭人襲擊3次,卓則稱不清楚,其證供自相矛盾。徐官亦重複翻看卓聲稱Y推女子的一幕,但仍看不到Y有推的動作。徐官指片段清楚可見,有黑衣人稱有乘客「打記者」和「出鎅刀」等說法只是無中生有,或將乘客行為曲解或失實地無限放大,藉此挑動情緒,作為一連串暴力行為的藉口,裁定卓暴動和襲擊等共3罪成。


至於當時太子站有黑衣人搶去女子Z的手機及後拋走,卓因而被控搶劫罪。徐則指,卓原先沒有連同其他人包圍Z,他未必看到或知道有人接過Z手機及擲走,也不是他能控制或預期的事,加上搶手機亦是在電光火石間發生,難以推論卓有份參與,故裁定卓搶劫罪脫。


圖片來源:港人講地、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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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

  • +85294****27
    +85294****27
    1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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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些狼心狗肺的不義之人,無事扮瀟灑扮英雄,有事做烏龜做狗熊,不知所謂。不認罪的犯人應該重重地判刑,方能對得起那些無辜被侵害的人,特別是那些遭劫的老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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