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國際發聲】聯合國委員會審議涉港澳報告 「香港律師同行」:國安法符合國際規範 政制局常秘傅小慧:香港已重回正軌
【向國際發聲】聯合國委員會審議涉港澳報告 「香港律師同行」:國安法符合國際規範 政制局常秘傅小慧:香港已重回正軌

聯合國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委員會第73屆會議周三(15日)起在瑞士日內瓦舉行,審議中國提交的第3次報告,當中涵蓋港澳報告。「香港律師同行」向聯合國委員會作出重點表述,代表「香港律師同行」的香港私人執業大律師黃錦卿在會議上指,《港區國安法》充分尊重並考慮到《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CESCR),並明確指出國安法依法保護特區居民根據ICESCR適用於香港規定享有的權利;而涉及國安的案件亦全部處於公開審理中。


黃錦卿指,國安法實施後,新聞自由一直存在,舉例稱批評性的報道在香港仍可發表,而相關文章亦能在網上查閱到。


黃錦卿向《星島日報》表示,法治仍是香港社重要支柱,媒體不應濫用其地位甚至以身試法,沒有人能凌駕於法律之上。另外,自《港區國安法》實施以來,暴力和破壞的日子已一去不復,社會回歸正常,學生可重返學園上課、港人可重過正常生活,又稱現時香港仍存在支持和反對政府的兩面聲音,而國安法正正為社會創造了平靜的環境,允許雙方進行和平對話。


另外,香港特區政府代表團周三亦出席同一會議,由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常任秘書長傅小慧率領。她表示,本港社會過去出現動盪,但自實施《港區國安法》及完善選舉制度的雙重保障下,特區重回「一國兩制」的正確軌道,市民的日常生活回復平靜穩定,可繼續享有合法的權利和自由。 


她指《港區國安法》第四條明確規定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應當尊重和保障人權,依法保護香港特區居民根據《基本法》、《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享有的權利和自由。任何根據《港區國安法》所採取的措施或執法行動均需符合上述方針。《基本法》規定香港特區居民享有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以及組織和參加工會及罷工的權利和自由。《香港人權法案條例》所載的《香港人權法案》第十八條亦規定人人有自由結社之權利, 包括為保障其本身利益而組織及加入工會之權利。


香港居民享有結社自由,以及組織和參加工會的權利和自由。這些權利和自由於《基本法》中訂明,並獲《職工會條例》等多條本地法例明確保障。2019年至2022年,已登記的職工會數目由917間增加至1454間,增幅達59%,在2021年至2022年間撤銷登記的176間職工會中,只有一間因其活動與職工會宗旨或規則抵觸而被香港特區政府取消登記。其餘175間被撤銷登記,均緣於相關職工會自行解散或自行請求取消登記。

 

她重申大眾不應揣測個別機構停止運作或解散的原因。《港區國安法》的實施,扭轉了早前的亂局和嚴重暴力行為,令香港恢復穩定,並增強了大眾對香港的信心,從而令香港回復正常運作,重回發展的正軌。


代表團強調,所有香港執法部門的執法行動,均是根據證據、嚴格依照法律,以及按有關的人士或單位的行為而採取的,與其政治立場、背景或職業無關。 自《港區國安法》生效後,就涉及涉嫌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的案件,截至2023年2月3日,共243人被拘捕;就這些案件,有149人及5間公司被檢控。至於委員會對個別案件的關注,有關法律程序尚在進行,基於迴避待決案件(sub judice)的法律原則,任何人均不應及不宜評論甚至干涉有關案件。有關刑事指控是否成立,會由香港特區司法機關經獨立和公正的審判後作出裁決。

 

對於就委員會對「危害國家安全罪行」定義的關注,「危害國家安全罪行」包括《港區國安法》所規定的罪行,以及香港法例下的相關罪行(例如《刑事罪行條例》第9、10條有關煽動的罪行)。某行為是否構成罪行,需視乎個案的事實和情況,因此既不可能亦不適宜作過分概括的定論。


傅小慧又指,特區政府非常重視改善民生,解決住屋需求是施政的重中之重。當局已採取一系列策略,全力提量、提速、提效、提質,推高公營房屋供應量,縮短公共租住房屋輪候時間。 


圖片來源:聯合國人權高專辦網頁、政府新聞處、Lawyers HK 香港律師同行 Facebo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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