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區國安法】終審法院拒絕律政司就黎智英聘海外大狀上訴許可申請
【港區國安法】終審法院拒絕律政司就黎智英聘海外大狀上訴許可申請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早前獲高等法院原訟庭及上訴庭批准,聘請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來港代表他在本周四(12月1日)開審的串謀勾結外國勢力案件抗辯。律政司不服決定,就此多次上訴,並在22日直接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許可申請。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及霍兆剛今午(28日)4時頒布書面判詞,駁回律政司的上訴許可申請,即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獲准繼續代表黎智英。


終審法院在判詞中指出,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引用由來已久建基於公衆利益的原則,行使其酌情權,批准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的認許申請。律政司向上訴庭提出上訴,質疑潘官在行使酌情權時對公衆利益各相關考慮所給予的比重。但其後律政司向上訴庭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的許可,卻提出了一個根本上非常不同的論點,質疑處理專案認許海外大律師的既定原則。


律政司認為在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中,除了一些未經闡明的特殊情形外,海外大律師的專案認許應一律被禁止,上訴庭拒絕就此新論點批出終審上訴許可。而終審法院上訴委員會指,律政司在終審上訴時要求提出截然不同的新論點,但之前並沒有在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或上訴庭席前提及或探討過,根據引用已獲充分確立的Flywin原則,裁定律政司未能確立給予上訴許可的基礎,故撤銷申請。


終審法院上訴委員會重申,香港根據《國安法》第三條的規定,定當堅決維護國家安全,並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凡經妥善提出及充分探討涉及國家安全的爭議,法庭必定貫徹履行此責任,對有關爭議作出恰當的裁決。


當關乎國家安全的考量在專案認許申請中按常規途徑被提出時,必然是最重要的考慮因素。但律政司在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的階段時,才根本上改變其論點,提出未經闡明及未有證據支持的爭議,並稱之與國家安全有關,而這些爭議之前從未在下級法庭提及或探討過。在此情況下,律政司司長未能確立給予上訴許可的恰當基礎。


律師會會長陳澤銘今日在裁決前曾表示,非常尊重法庭就每一宗案件的裁決,對法庭有信心,不便評論案件。他強調,《港區國安法》屬較新法例,當中列明條文具凌駕性。若本地法律與《國安法》不一致,則以《國安法》規定為準,而《國安法》最終解釋權在全國人大常委會;他指,本港過去已有5次釋法,分別由本港法院提請、中央或特區政府提出。


原圖:星島日報


請Follow我們的YouTube頻道:https://bit.ly/2kgU8qg


下載我們的手機應用程式,收看第一手精彩內容:https://www.speakout.hk/app


瀏覽我們的IG:https://www.instagram.com/speakout_hk/?hl=zh-hk

5
好正
1
心心眼
0
好好笑
0
令人傷心
2
嬲爆

評論

  • +86135****8277
    +86135****8277
    1年前
    0 回應 檢舉
    个人觉得这是黎智英的策畧之一,更多的花样会不断出现,音乐是由他控制,tango响了,香港整个司法体系便随曲起舞,人大能不断释法吗?长痛不如短痛,直接将该案转由内地负责审核吧责

    沒有更多評論

    沒有更多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