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樂居虐兒案】再有職員認襲擊兩名1歲童判囚6個半月 官斥:無憐憫之心只想暴力懲罰
【童樂居虐兒案】再有職員認襲擊兩名1歲童判囚6個半月 官斥:無憐憫之心只想暴力懲罰

香港保護兒童會轄下童樂居虐兒案,繼早前兩名職員認罪判囚,第3名認罪的30歲職員本月初承認一周內襲擊兩名一歲男童,包括掌摑將被子拋落地下的男童,數天後又因另一男童把玩具擺在頭上,而大力推對方致其頭撞床邊,她今日(18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囚6個半月。署理主任裁判官黃雅茵判刑時斥責被告無憐憫之心,只是想暴力懲罰男童。


30歲的被告張惠燕,承認分別於2021年11月29日及12月5日,在旺角砵蘭街387號地下「童樂居」,襲擊、虐待或忽略1歲男童K和1歲男童A。


署理主任裁判官黃雅茵指,從影片所見被告在首次虐兒事件中,先是用力拍打男童K後腦,簡單蓋回被子後,再以粗野方式推K臉部和鼻子,令他跌坐床上時面朝床褥,力度之大令嬰兒床大力震動,但被告見狀未有安撫,直接轉身離開,沒有關注K有否受傷或受到痛楚,毫無憐憫之心,其行為並非為了工作需要,明顯只是想用暴力方法懲罰K。僅得1歲的K尚處於探索世界階段,四肢伸出嬰兒床外的行為正常不過,他並無挑起情緒,完全不理解被告施以體罰有何管教功能。再者,被告從其理論學習及受訓中,理應知道可取的處理方式,倘若她不能容忍K行為,反映其品格操守不適合從事幼兒工作。


針對第二次事件,黃官指被告搶去A玩具後,用力推他至失平衡倒在床上,簡單調整玩具後並未停手,繼而伸手掌摑A面部。上述行為感覺是被告對於玩具關注遠超於對A的關愛。她的過火行為出於AH舉起玩具,惟A與玩具的接觸乃成年人容許,絕非罕見。而且,閉路電視片段所見,當時另一名兒童亦作出相若行為,假使A真的因為以上行為而要捱打,懷疑被告是否真如辯方所稱般「愛護兒童」。A當時身處在僅得一個半至兩個身位闊的床位,被告推他時必然預計到其頭部會撞倒床欄,明顯罔顧危險,並未關心A福利,只在意懲罰兒童。


黃官續指,兩名受襲男童均得1歲,十分脆弱,或會因一兩次拍打而重力跌倒,造成瘀傷、腦部受傷等,尤其兩次施襲均針對頭部。雖然沒有證據顯示兩名男童身心受創,但相信他們受到必然痛楚,加上案發時另有同住兒童目睹事件經過,並對此極度關注,可見被告不介意其行為遭人看見及其他兒童的感受,直斥她罔顧法紀,亦是本案嚴重之處。


黃官認為,兩次事件歷時不長,但並非停留於一下襲擊,兩名男童極之年幼,身處在狹窄的嬰兒床上,對成人施虐無從躲避,潛在風險不容忽視,他們在沒有認知的情況下被襲,連躲避能力都欠奉,所面對的驚恐明顯不過。被告將其行為歸咎於一時衝動及工作機構的文化,極不負責任,法庭不會評論涉案機構的工作文化,然而被告案發時僅入職3至4個月,尚未過試用期,事前簽署工作守則,又獲專業資格及富有經驗,不應受工作文化影響,認為被告是自我放棄操守而犯下極端錯誤,拒納此為求情因素,反指被告沒有坦然面對過錯,考慮後就兩罪判處6個半月刑期監禁。


本案為童樂居虐兒案第3名判刑被告,34名被起訴的前職員中,已有4人認罪,當中兩人分別被判囚4個月及5個月8周,另有一人將為律政司錄取「無損權益供詞」,暫准保釋至9月29日求情。其他30名被告中,一人不認罪,排期明年受審;三人已轉介至區院處理,9月13日提訊;餘下29人均將於9月16日在九龍城法院再訊,部分被告亦將轉介區院。


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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