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島日報》今天(5日)報道,香港大律師公會近期向約35名大律師發信,指令各人在指定限期內,以書面回覆解釋為何在代表「反修例風波」案件被告時,直接收取「612人道支援基金」發出的支票或現金,而非接受由聘用的律師事務所支付。
消息稱,大律師公會於上月27日開始陸續致函約35名年輕大狀,表示各人分別於2019年至去年期間,分別代表一批在裁判法院或區域法院的反修例案件的被告等,但他們最終收取聘金,卻是繞過律師行直接從「612人道支援基金」收取簽發的支票,部分聲稱「義務」的大律師以每日薪酬3000元至6000元不等作收費。
根據公會發出的信件內容,均列出相關大律師於何年何月何日,在哪個裁判法院處理涉及的反修例示威案時,曾繞過延聘的律師事務所,直接收取大律師「612基金」簽發的支票酬金,直指相關大律師涉觸犯大律師公會「行為守則」第7.8(b)條(即規管大律師的收費指引),以及促使受託委的律師也違反律師執業規則第5D條。
香港大律師公會行為守則第7.8(b)內容指,「除非根據律政司或當值律師服務處的指示出庭,或事先獲得大律師公會的書面許可,執業大律師在任何情況下均應僅接受獲延聘的律師事務所,或客戶以支票支付其專業費用 ,在任何情況下,他都不得接受以現金支付他的專業費用。」
本港所有私人執業的大律師均受《行為守則》(Bar Code)規管。《行為守則》列明規管大律師職責和行為的原則。若有大律師違反《行為守則》,大律師公會執委會會將投訴轉介大律師紀律審裁組進行研訊。紀律審裁組運作獨立,成員均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委任。倘若該名大律師被裁定為專業失當,大律師紀律審裁組有權頒布紀律處分,包括罰款、暫時吊銷或正式取消執業資格。
早前,專向反修例示威者提供經濟支援的「612人道支援基金」,5名信託人涉違《港區國安法》被捕,警方國安處調查發現有大狀及律師疑向司法機構聲稱義務代表被告,卻有收取「612基金」酬金,涉作出專業失當行為。警方國安處把相關文件資料提供給大律師公會跟進。
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請Follow我們的YouTube頻道:https://bit.ly/2kgU8qg
下載我們的手機應用程式,收看第一手精彩內容:https://www.speakout.hk/app
評論
+85298****49
2年前+85298****49
2年前沒有更多評論
沒有更多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