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修例風波】去年7.1時代廣場高處向警擲鋼柱 女編輯意圖傷人等3罪成立
【反修例風波】去年7.1時代廣場高處向警擲鋼柱 女編輯意圖傷人等3罪成立

去年7月1日有市民無視警方反對,在港島發起遊行,當晚有人在銅鑼灣時代廣場聚集,速龍小隊到場執法,期間有人從廣場高處向警員投擲一支拉帶鋼柱。事後一名36歲廣告女編輯被控有意圖而企圖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等4罪,她否認控罪受審,今(23日)於區域法院被裁定有意圖而企圖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高空擲物、盜竊3罪罪成,餘下一項刑事損壞罪則不成立。法官陳廣池將案件押後至明年1月13日判刑,期間被告還押監房看管,以待索閱背景報告。


被告楊迎曦被控有意圖而企圖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自建築物掉下物體、盜竊和刑事損壞共4罪。控罪指,她於去年7月1日在銅鑼灣時代廣場3樓,意圖使兩名警員的身體受嚴重傷害而企圖非法及惡意傷害他們;自建築物掉下一支拉帶鋼柱,以致對公眾地方之內或附近的人造成危險或損傷;盜竊上述拉帶鋼柱;以及刑事損壞一塊平面圖指示牌。


辯方不爭議被告曾經出現在時代廣場3樓Lady M附近,但在結案陳詞中提到鋼柱墜下,未必代表是由被告拋下,有可能是她為了阻止他人擲下鋼柱時所引致。惟陳官認為,法庭不應該猜測所有可能發生的情況,反駁辯方在被告沒有作供、欠缺環境證供的情況下,作出沒有基礎的推論,如果接納此為抗辯理由,辯方大可以說有人企圖襲擊被告,被告成功避開才令鋼柱掉下等多種可能性。


陳官續指,被告並非嬌小玲瓏或纖幼無力,片段可見她戴上手套後毫不費力地提起鋼柱跑到圍欄處,認為被告刻意停下來後戴上手套,明顯是為了避免留下指模。片段顯示後來有人曾作模糊動作,手套、身型等均與被告脗合,加上當刻被告仍然留在欄杆處,並與其他人有1至2個身位,唯一合理推論便是被告將鋼柱拋下去。


辯方指無證據顯示警方被鋼柱擊中必然會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陳官批評這是「本末倒置、混淆試聽」,強調控罪的重點在於被告的犯罪意圖,而非能不能夠達到被告所想的效果。陳官又指,鋼柱雖然不重,但並非輕如鵝毛,而且從一層樓高墜下,自然會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陳官提到,當時2樓有不少人和狀似記者的人在走動,片段見當鋼柱墜下擊中指示牌、反彈到地上時,一名狀似記者的青年蹲在地上,雙手抱頭,幸好無擊中他。


針對盜竊罪,陳官指被告在Lady M無人管理時挪用鋼柱,無論鋼柱如何掉下,以普通常識而言,鋼柱必然會有所損毀,事實上該條鋼柱下半部分凹陷,代表被告無法將它完璧歸趙。被告可能無意令Lady M失去鋼柱,但她沒有顧及Lady M權利,已經構成法理上的永久剝奪財產,裁定被告在沒有授權下挪用店舖財產,其不問自取行為具不誠實意圖。


陳官又表示,本案刑事毀壞罪針對鋼柱擊中的告示牌,被告等待時機掟下鋼柱,明顯劍指警方,罔顧記者同路人的安危,目標並非告示牌,裁定此項罪脫。


圖片來源:星島日報、香港警察Facebo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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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龙一吟
        龙一吟
        2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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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定要有阻嚇性刑責,以示警告,不能容忍有第二宗同類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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