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極上訴】終院裁定「共同犯罪原則」不適用於暴動非法集結 不在場者仍可按「從犯罪行」懲罰
【終極上訴】終院裁定「共同犯罪原則」不適用於暴動非法集結 不在場者仍可按「從犯罪行」懲罰

前年反修例風波引發多次警民衝動,多人因涉參與暴動或非法集結罪被控。其中前年7月28日上環暴動案脫罪的的被告湯偉雄,就「共同犯罪」是否適用於該兩罪和不在案發現場人士的法律爭議,上訴至終審法院;而被裁定參與2016年旺角暴動的被告盧建民,亦就相關法律爭議提出上訴,終審法院早前將兩宗案件一併處理。終院經聆訊後,今日(4日)頒下判詞,推翻上訴庭的裁決,裁定非身處暴動現場的人士不可被視為主犯,因此「參與」屬至關重要的控罪元素,即使被告人身處現場,基本形式的「共同犯罪」不適用於暴動及非法集結罪,遂裁定湯偉雄勝訴,但就駁回盧建民的定罪上訴。


不過,終院法官在判詞強調,不論被告是否身處現場,推動、鼓勵或促進非法集結或暴動的行為,均可以按「從犯罪行」及「不完整罪行」判處及被判以與主犯一樣的懲罰。


法官裁定,如該些參與者曾協議共同參與該些非法集結或暴動,且預見實行該共同計劃時有人會干犯更嚴重罪行,可能會據「共同犯罪計劃」負上更嚴重法律責任。至於單純身處非法集結及暴動現場,並不會招致任何法律責任。然而,如被告人身處現場並透過說話、標記或行動提供鼓勵,則可因「參與」該非法集結或暴動,或協助及教唆其他干犯非法集結罪或暴動罪的人士而被定罪。


案件爭議包括是否須證明暴動群眾為「共同目的」而聚集,以及暴動和非法集結罪中「夥同犯罪」原則是否適用等,由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林文瀚及非常任岑耀信勳爵共同審理。


上訴方代表資深大律師李志喜早前提出須以聚集具備共同目的來定義聚集暴動群眾,明確指控被告罪責,避免控方模糊犯案指控或濫控,無空間應用「夥同犯罪」原則。而律政司一方代表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則指,近年犯案集結非常流動,參與者較以前更富經驗,有首腦有把風有物資補給,參與者之間自發地建立共識,事前以社交媒體等方式達成協議,如不套用「夥同犯罪」原則,則會使相關法例失效。


本案上訴人為湯偉雄和盧建民。湯和妻子杜依蘭涉參與2019年7月28日的中上環騷動,被裁定暴動罪不成立,由於湯氏夫婦分別姓湯及姓杜,故有人以「赴湯杜火」作稱呼。兩人初審被判暴動罪名不成立,但律政司就法律觀點提出上訴,高院上訴庭早前裁定,不論被告是否在場,共同犯罪計劃的原則同樣適用於暴動及非法集結控罪。


另一名上訴人盧建民,則被裁定參與2016年旺角暴亂罪成,被判囚7年。盧就其定罪上訴,並爭議非法集結及暴動罪是否包括「共同目的」原則,參與者之間是否有溝通和互相理解等。終院雖認為控方在控告盧建民的公訴書有欠妥之處,但沒因此而造成司法不公,並認為陪審團有充分證據下,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裁定盧建民罪名成立,故盧就定罪的上訴被駁回,他須要繼續服刑。


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請Follow我們的YouTube頻道:https://bit.ly/2kgU8qg


下載我們的手機應用程式,收看第一手精彩內容:https://www.speakout.hk/app


瀏覽我們的IG:https://www.instagram.com/speakout_hk/?hl=zh-hk

2
好正
0
心心眼
0
好好笑
1
令人傷心
1
嬲爆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