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睇真啲】智庫建議英國改革任命法官機制
【新聞睇真啲】智庫建議英國改革任命法官機制

近年香港社會要求司法改革的呼聲日高,有人提議設立量刑委員會及改革法官遴選及任命制度等。事實上司法改革在國際上並不罕見,與香港法律制度淵源甚深的英國,就於2005年通過憲制改革法(Constitutional Reform Act 2005),包括將英國法官的選拔工作,改由獨立的「司法人員敍用委員會」(Judiciary Appointments Commission)全權負責,再按照英國司法大臣(相當於香港的律政司司長)提供程序上的指示及意見,繼而向首相提交推薦名單。制度原意是想透過委員會,在法官選拔過程中排除政治干擾。惟措施推行多年後,卻逐漸發現衍生出其他問題,最近英國就有智庫組織要求就此作出改革。

 

司法大臣對法官任命缺乏發言權

 

早前英國智庫「Policy Exchange」發表研究報告,質疑在英國現有司法制度下,法官經由獨立「司法人員敍用委員會」的推選,而委會員成員包括公眾人士、律師及現任司法人員(包括資深法官)等,但司法大臣卻幾乎無發言權。

 

報告又批評,現時英國法官的甄選過程並不平衡,資深法官的參與度程度較高,對司法任命有「過分影響力」;即使委員會有不同背景人士,但並非法律界背景的委員在評核的角色似乎較為次要,或無法制約或抵銷資深法官對選拔的影響。一旦資深法官對候選人有特定偏好,如較重視候選人的資歷、法律知識等背景,或會造成單一化的問題。

 

縱使司法大臣對推薦法官人選名單有最終決定權,但實際上法例卻嚴格限制著其權力。司法大臣只有三種選擇,包括接受委員會的推薦建議、拒絕建議,及要求委員會重新考慮,最後兩個選項亦只能執行一次。若司法大臣要拒絕建議,就必須有充足證據支持推薦人並不適任,方能行使其否決權。然而自從2005年以來,司法大臣就似乎沒有拒絕過委員會對高級法官的任命推薦。

 

建議賦予真正酌處權

 

有見及此,報告建議賦予司法大臣在司法任命上「真正的酌處權」,而「司法人員敍用委員會」應對單一職位提供3至5名候選人的名單,讓司法大臣從中挑選。若名單被否決,委員會就要重新推選另外一批候選人。新措施確保任命仍然獨立及非政治性,卻能進一步確保司法多樣化及適時檢視有否出現任何司法利益衝擊。有關建議更獲得英國前總檢察長Jack Straw公開支持。

 

上述的例子只是英國民間要求司法改革的其中一個建議, 其實任何司法制度及機構都要不斷檢視、改革,沒有「永遠正確,免於檢討、免於改革、碰不得、動不得」的道理。香港的司法制度,是時候時間進行檢討及改進了嗎?應該也沒有「碰不得、動不得」的道理吧!

 

圖片來源:英國最高法院網頁、「Policy Exchange」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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