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區政府昨日(23日)刊憲公布《202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修訂)實施細則》)(《修訂細則》),並於即日生效。當中賦予執法機關更多權力,若指明人士,拒絕提供被檢取電子設備的密碼或解碼方法等,即屬犯罪,最高判囚一年及罰款10萬元。特區政府發言人強調制定《修訂細則》符合《基本法》,不會影響一般市民的生活。保安局和律政司代表,今日(24日)會在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及保安事務委員會聯席會議介紹修訂內容。
行政長官會同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香港特區國安委)已行使《港區國安法》第四十三條所賦予的權力,制定《修訂細則》。在「關於電子設備的補充條文」一項,《修訂細則》列明警務人員可以要求任何指明人士,提供所需的密碼或其他解密方法。如不遵從有關要求,即屬犯罪,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10萬及監禁1年。提供虛假或有誤導成分的資料,最高可判罰50萬元及監禁3年。
另外,未有遵從裁判官發出通知書、因懷疑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而受調查的人而交出旅行證件,或未獲批准下離開香港,或獲發還旅行證件或批准離開香港,卻沒有遵從當中施加的條件,修訂會列明罰則。
《實施細則》授權警方,在保安局局長批准下,就發布相當可能構成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或會導致相關罪行發生的電子訊息,採取禁制行動。新修訂訂明,警務處處長可以在保安局局長批准下,為施行禁制行動而指明某危害國家安全的電子訊息,要求發布者、平台服務商、主機服務商及網絡服務商,在指明期限前,將該訊息移除,或對其作出禁制行動。
《修訂細則》亦賦權海關人員,如在指明地方執行職能時,可檢取合理地懷疑屬具煽動意圖的物品,海關關長亦可向裁判官申請充公。
政府發言人表示,香港在過去多年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和執行《實施細則》中,汲取了實踐和執行經驗,制定《修訂細則》,加以完善執法機構可採取的措施,以及進一步釐清相關法律程序和技術安排,強化執法機構的執法力量。
發言人又指,在目前地緣政治形勢複雜多變下,香港面對的國家安全風險可能突如其來。政府必須時刻保持高度警惕、毋忘香港的憲制責任,持續完善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及執行機制,制訂全面的維護國家安全的措施。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表示,這次修訂完全符合《基本法》及《港區國安法》中有關尊重和保障人權的規定,絕不會影響一般市民的日常生活和合法權益。
鄧炳強說,政府的目標清晰,是針對打擊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守護奉公守法市民的安全與福祉。國安風險絕不能掉以輕心,必須與時並進,確保防線牢固,以維護國家及香港社會的繁榮穩定。
圖片來源:AI生成圖片、港人講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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