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片】【焦點‧踢爆】反對派美化黎智英罪行?踢爆三大歪理邪說害人不淺!

//黎智英欺詐案已告一段落,但針對種種歪理必須要正本清源,以防別有用心人士借題發揮!//


《港人講地》前年率先踢爆,前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及其前行政總監黃偉強,涉嫌違反將軍澳工業邨的租契,容許力高顧問公司使用蘋果大樓,並隱瞞業主科技園公司。兩人經審訊後被裁定欺詐罪成,黎智英被判監5年9個月。案件脈絡清晰,但仍有反對派黎智英支持者及個別網紅等人士,顛倒黑白為他叫屈,揚言案件為「政治逼害」,當中散播至少三大歪理!


反對派人士聲稱,案件只屬於簡單的商業糾紛,只需要賠償損失,而不應變成刑事案件,若被告非黎智英,或許根本不用起訴,甚至不會重判。事實真的如此嗎?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的判詞寫得明白,「在商業欺詐罪行中犯案者縱然是初犯,除特別情況下,都要面對監禁的判刑。」且黎智英的欺詐行為長達21年多,是一項有計劃、有組織及年代久遠的欺詐行為。


法官舉例指,如一個人偷取他人金錢,每日1000元,長達10年,總數是365萬元,其罪責自然較一個人一次偷走同樣金額為嚴重。此外,涉案的將軍澳工業邨享受巨額公帑補貼,黎智英長年欺詐,涉濫用公帑,這還是簡單的「商業糾紛」嗎?


黎智英最終被判監5年9個月,另被取消擔任公司管理層等資格8年,罰款200萬元。反對派人士認為該刑期過重,屬於政治逼害及清算罪行。但在法官陳廣池的判詞中,清楚列明針對黎智英的6點加重刑責因素,包括控罪橫跨時間長,牽涉無形利益因素及私人利益,利用傳媒機構保護罩行事等,均是有理有據,無得抵賴。法官亦強調,一個傳媒大亨,並不表示因有第四權而不會犯法,更不能說檢控該人就等同攻擊新聞自由;亦不應把案件的審訊扣上任何政治帽子,這對控辯雙方及社會都是不公平的。


反對派更提到,黎智英原本有機會走,但其選擇留下,是對香港「有承擔」,更將其美化為「殉道者」,此種說法簡直是指黑為白。黎智英利用《蘋果日報》,在過往多年荼毒香港社會,煽動青年犯法,製造社會對立,散播仇恨,縱容假新聞肆虐,種種惡行罄竹難書。如果說有人是「犧牲者」,應該是所有愛香港的市民,而絕不是黎智英。


黎智英的欺詐案已告一段落,但針對種種歪理必須要正本清源,以防別有用心人士借題發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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