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片】【法官真言】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司法覆核國安處手令失敗 高院法官陳嘉信:國安法優先、新聞自由非絕對!

//新聞自由係重要,但無可能凌駕國家安全//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申請司法覆核,反對警方國安處按手令查閱其手機內新聞資料,遭高等法院駁回。國安法指定法官陳嘉信在判詞中指,新聞自由並非絕對權利。


今次司法覆核的爭議點,是《港區國安法》的實施細則所指的「指明證據」,是否包含「新聞材料」。黎智英一方又指,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凡任何條例的條文」賦予人員權力執行手令,如無另外明文規定,搜查令不會授權檢取「新聞材料」。國安法實施細則下的「指明證據」,不應包含「新聞材料」。


陳嘉信法官在判詞指出,《港區國安法》實施細則中列明「指明證據」是可能與國安相關罪行的「任何物件」,故包括新聞材料,與國安法立法原意相符,即有效地防止、鎮壓及懲罰危害國安的行為,及透過實施細則,賦予執法部門更多方法調查國安罪行。


陳官續指,《國安法》第 43 條賦予警方額外權力處理國安相關罪行,因此「指明證據」的恰當解釋,應包含所有與危害國安罪行有關的證據,並沒有排除新聞材料。法官強調,若本地法律與國安法實施細則不一致,顯然應以國安法優先。


陳官表示,申請人大膽地主張,裁判法院無權批准執法者查閱新聞材料,是剝奪法庭在國安法下,處理新聞材料的司法管轄權,形容會引起站不住腳、荒謬且異常的後果。


陳官又批評,黎智英一方將「新聞材料」與「法律專業保密特權」相比,是無藥可救地不適當,因法律專業保密特權是受《基本法》保障的絕對權利,不受公眾利益考慮限制。


法官強調新聞自由並非絕對權利,不等於可一刀切禁止檢取、出示或披露新聞材料。他指「指明證據」的恰當解釋,是包含所有與危害國安罪行有關的證據,包括新聞材料。法官又強調,法庭要權衡公眾利益時,要考慮包括警方調查及撲滅罪行的需要,新聞自由並非唯一考慮因素。


法庭並下令黎智英需支付政府訟費。


請Follow我們的YouTube頻道:https://bit.ly/2kgU8qg


下載我們的手機應用程式,收看第一手精彩內容:https://www.speakout.hk/app


瀏覽我們的IG:https://www.instagram.com/speakout_hk/?hl=zh-hk

9
好正
4
心心眼
2
好好笑
1
令人傷心
1
嬲爆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