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片】【專業意見】20歲女大專生認參與理大暴動 揭少年犯涉暴動罪不能判監 法學專家傅健慈:現行法例限制法官權力、是時候法律改革

//少年犯更生固然重要,但都要讓他們承擔應有的刑責//

 

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副主席、法學教授傅健慈指,《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9A條現時限制了法官,判處青少年罪犯坐監的權力。


2019年11月理大暴動,案發時年僅18歲,現年20歲女大專生李嘉希承認2項暴動罪,還押候判。由於被告未滿21歲,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9A條,除非沒有其他適當處置方法,否則不得判監,條例附例三列出的「例外罪行」,包括誤殺和強姦等罪,但不包括暴動。審理案件的區院法官陳廣池直言受此條例所限,未必能對被告處以更重刑罰。究竟法例為何有這種安排呢?

 

傅健慈解釋,根據少年犯條例及《刑事訴訟程序條例》,對於處理青少年罪犯的定義的目的是,協助少年罪犯改過自新,並非施以重罰,著重對青少年罪犯的更生。勞教中心以及教導所,對這些青少年罪犯絕對是有幫助的,可令他們反思己過,為他們提供職業培訓,往後他們獲釋後有監管令,皆是協助他們重投社會工作及生活。

 

陳廣池法官又指有關條例已經28年沒有修訂,認為是適當時間及值得修訂,建議律政司慎重考慮修訂「例外罪行」清單。對於陳官的建議,傅健慈是否認同?

 

傅健慈指,附表三的「例外罪行」訂立時,距現在有一段很長時間,當時立法時沒有像2019年黑暴的暴亂情況,當時去議決此法例時,沒有考慮到這樣的情況,但法律是有生命的,要與時並進並進行法律改革。


他又指,律政司修例沒有困難,法律改革委員會定時研究法例有沒有需要修改的地方,既然現在有法官提出,社會上亦有相關意見認為要修例,法改會應該重新審視及研究「例外罪行」是否需要作出相應和適當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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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龍:dragon:的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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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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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修例 要重判暴徒 廢青已沒有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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