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片】【法官真言】涉2019年上水非法集結判囚1年、24歲問卷調查員求翻案、李運騰詳列理據裁定上訴失敗

//被告一身黑衣人打扮,出現喺非法集結現場,全部罪證確鑿,仲想抵賴?好彩呃唔到法官!//


2019年11月12日「破曉行動」期間,有人在上水一帶堵路及縱火,24歲問卷調查員譚禹軒及另外兩名男子當場被捕,其後譚禹軒被裁定非法集結罪成,入獄12個月。被告不服定罪提出上訴,高院法官李運騰昨天(28日)駁回被告上訴。

 

上訴人譚禹軒指原審裁判官錯誤依賴「逃跑」,作為參與非法集結證據,也誤解辯方在原審的陳詞。不過,李官在書面裁決指出,原審裁判官已全面準確考慮案中所有證據,包括根據證據裁定案發時,新運路與掃管埔路交界附近有非法集會,這一點無可推諉。


李官又逐一引述原審裁判官的考慮,包括當時黑衣人正在非法集會,上訴人黑衣圍巾手套打扮與暴力示威者相同,在警方展開拘捕後衝上天橋,看見拘捕警員後轉身逃跑,背部多次被胡椒球彈擊中、背囊被捉到亦不停下。


因此,李官認為原審裁判官考慮「逃跑」證據之前,已有足夠證據推論其參與非法集結,原審裁斷完全穩妥。此外,上訴人沒佩戴蒙面物品,又沒作供解釋,李官拒絕接納他「以為自己違反蒙面法而逃跑」的辯解。


李官又指,雖然案發時警方小巴和警員制服,並無「警察」標記,但小巴停泊道路交界,一批身穿制服及手持長槍的乘客下車,情況並不尋常,所以原審裁判官裁定「正常合理的人只需看一眼便知道是警察」,是合情理的推論,遂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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