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筆錚錚】香港國安委絕非「無王管」 須受中央政府監督和問責
【鐵筆錚錚】香港國安委絕非「無王管」 須受中央政府監督和問責

香港國安委昨日開會,討論落實全國人大常委會去年就《香港國安法》釋法的內容,強調將全力落實有關責任,支持按釋法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適當處理沒有本地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參與處理涉及國家安全案件的問題。事實上,自從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港區國安法》條文後,網上網下隨即有聲音質疑,這是否代表香港國安委「無王管」、不需要問責,犯錯亦無從追究呢?在此,我可以好肯定回答:絕對不是,有關說法是錯誤理解《國安法》和《基本法》。


一切應回到《國安法》條文


關於香港國安委的權力和地位問題,由《港區國安法》頒布當天起,其實已經有一定討論。全國人大常委會日前在解釋《港區國安法》時重申,香港國安委作出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任何行政、立法、司法等機構和任何組織、個人均不得干涉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工作,均應當尊重並執行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決定。


要了解香港國安委是否沒有制衡和「無王管」,我們應當回到《國安法》條文上:《國安法》第三條:「中央人民政府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國家安全事務負有根本責任。」


第十一條:「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應當就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事務向中央人民政府負責,並就香港特別行政區履行維護國家安全職責的情況提交年度報告。如中央人民政府提出要求,行政長官應當就維護國家安全特定事項及時提交報告。」


第十二條:「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負責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事務,承擔維護國家安全的主要責任,並接受中央人民政府的監督和問責。」


維護國安乃中央人民政府事權


列出那麼多條文,目的是說明,維護國家安全,一直以來都是中央的事權和責任,這亦解釋了為何《國安法》是藉著納入《基本法》附件三而在香港落實的原因。《國安法》的精神非常清楚,當中多處提及中央人民政府的角色及地位。


既然維護國家安全是中央的事權,那麼根據《國安法》成立的香港國安委,其問責對象自然就是中央政府,當中的法理邏輯非常清晰,這亦解釋了為何我劈頭就指出,說國安委「無王管」、不需要問責,犯錯亦無從追究,絕對是錯誤理解《國安法》。


且看《基本法》如何說


至於為何說有關說法是錯誤理解《基本法》呢?大家再看看《國安法》第十三條:「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由行政長官擔任主席,成員包括政務司長、財政司長、律政司長、保安局局長、警務處處長、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的負責人、入境事務處處長、海關關長和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


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下設秘書處,由秘書長領導。秘書長由行政長官提名,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香港國安委的成員,除了擔任主席的行政長官外,其他絕大部分都是《基本法》規定下的「主要官員」;香港「主要官員」的特點就是,就職及免職都需要得到中央人民政府批准,而中央人民政府在「任免」一事上,是有絕對的權力。既然擔任國安委成員是這批主要官員的職責,那麼當中若是有人並未盡責履職,中央人民政府在最極端的情況下,自然就會行使任免權。


《國安法》維護全國人民福祉


總括而言,由於維護國家安全是中央的事權及責任,故此國安法問責的對象,自然就是中央政府。我們必須明白,《國安法》和香港國安法,捍衞的是國家主權、安全、領土完整和發展利益,維護的是全國人民的福祉,這裡所指的全國人民,自然包括香港市民在內,中央政府決策,毫無疑問是以人民的福祉為依歸,在此前提下,仍然聲稱香港國安委的權力不受約束、不需問責,那肯定是造謠生事、曲解法理。


香港特區縱擁有高度自治,但終歸也是一個地方政府,國家安全屬於中央事權,每個國家都有權利和義務維護其國家安全,無論該國家是實行單一體制(例如中國)還是聯邦體制(例如美國),國家安全立法都是由中央政府而非地方政府所進行。而法律學者王振民亦曾指出,在實行聯邦制國家,例如美國,聯邦直接構建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直接行使維護國家安全的立法權、執法權和司法權,屬於典型的國家安全「一國一制」。


看看包括美國在內的外國經驗,大家就可以清楚知道,特區政府在執行《國安法》時向中央人民政府問責,根本就是正常不過的基本安排,大家明白了箇中邏輯之後,自然會明白所謂「香港國安委不需問責」的說法,只是另一次別有用心人士的抹黑之作。


原圖: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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