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評則鳴】外國經驗證國家機密必須嚴守 提請人大釋法合情合理
【筆評則鳴】外國經驗證國家機密必須嚴守 提請人大釋法合情合理

今日要和大家談一談「釋法」。前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被控違反《港區國安法》,獲法庭批准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來港為其辯護。律政司不服決定,就次一直上訴至終審法院,終院昨日(28日)下午頒布書面裁決,拒絕律政司申請。由於香港法院的決定,涉嫌違反《港區國安法》立法精神和法理邏輯,特區政府因此決定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請釋法,希望常委會釐清,在本港沒有全面執業資格的律師或大律師,可否以任何形式參與涉嫌違反《港區國安法》的案件。


政府無法確保海外大狀不受干預


今次事件的觸發點,主要在於特區政府在現行制度下,沒有有效方法可排除海外律師或大律師因其國家利益而產生利益衝突;也沒有有效方法可確保其不受外國政府、組織或個人施壓、脅迫或操控;也沒有有效方法可確保其會遵從香港國安法第63條的保密規定,因此作出釋法建議。


關於特區政府提出的理據,我個人十分認同,畢竟英國政客近年的確先後多次公然干預香港的司法獨立和司法制度,包括政治介入英國最高法院院長韋彥德(Lord Robert Reed )與副院長賀知義(Lord Patrick Hodge),辭任香港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事件、公開向英國御用大律師David Perry施壓,結果導致他被迫放棄來港負責黎智英及民主黨創黨主席李柱銘案件的檢控工作等等,上述例子足以證明,英國政治勢力的干預是確實存在,特區政府的擔憂有根有據。


「釋法」乃香港法治一部分


關於「釋法」,我認為今日坊間仍然有不少誤解,畢竟「釋法」此一法律程序過去多年在盲反派人士的妖魔化和污名化下,導致在香港市民之間存在不少的誤解,故此我想趁此機會,再一次和大家探討到底什麼是「釋法」,而「釋法」和法治之間又是什麼的關係。


首先,什麼是「釋法」呢?簡單而言,就是解釋法律條文,解釋之後,相關內容及演繹就對司法區內所有單位有約束力。至於哪一個機構有權去解釋法律,不同司法區的安排都有不同,沒有所謂統一的安排及標準。以香港為例,香港《基本法》及《港區國安法》都清楚列明,解釋權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


立法機關釋法非罕見


事實上,由立法機關解釋法律條文不是罕見安排,有法律學者亦曾解釋過,大陸法系國家奉行嚴格的法律規則主義,在司法過程中要求法官遵守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規則,禁止司法權涉足立法權的領域。大陸法系國家認為,由立法機關去解釋法律,可以確保判決充分體現立法原意和立法精神。


那麼,為何全國人大常委會擁有香港《基本法》及《港區國安法》是最終解釋權呢?很簡單,因為香港《基本法》的性質,其實被理解為屬於全國性法律,而《港區國安法》則是藉納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而在港實施的全國性法律。中國是大陸法系國家,由負責立法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賦權常設機關全國人大常委會去釋法,安排合乎法理及法治原則。


「釋法」不影響香港法治


提到「釋法」,很多人自然會聯想到,是否會破壞香港法治,甚至影響香港司法獨立呢?答案是「不會」。「釋法」由始至終都是香港法治的一部分,正如之前所述,《基本法》及《港區國安法》早已明文規定相關安排,既然「釋法」只是根據現有法律規定去做,那麼自然合乎法治原則,這一點大家絕對要明白。


第二,「釋法」會否影響司法獨立呢?答案同樣是「不會」,因為法庭一直以來都必須根據法治原則和法律條文作判決,既然「釋法」本身就是香港法治一部分,試問又何來影響香港司法獨立呢?


外國經驗證 海外律師沒必要


最後,有關是否容許在本港沒有全面執業資格的律師或大律師,以任何形式參與《港區國安法》案件一事上,我認為香港社會值得先參考其他司法區的安排,再去討論此問題。首先,包括澳洲、新西蘭、印度、馬來西亞、新加坡、南非等英聯邦國家,其實早已經不再容許英國的大律師到當地出庭。香港法律界選委馬恩國指出,之所以有此安排,是因為這些國家及地區都尊重自己司法獨立,落實法治獨立的政策,以及顯示對本土培養的法律人才有信心。


加拿大又有什麼安排呢?嶺大學者孔永樂博士撰文指出,2018年,華為副董事長孟晚舟於加拿大過境時遭到拘捕,其後開始長達數年的審判。據加拿大媒體報道,加拿大聯邦政府阻止孟晚舟的律師團隊查閱案中一些敏感文件,並指出如果這些敏感資訊透露給孟晚舟的法律團隊,很大可能會破壞加拿大的外交戰略,嚴重危及加拿大人的生命。


加拿大國安案設「指定律師」


在審訊過程中,孟晚舟的律師更需要尋求任命一名具有「安全檢查許可權」的特別法庭人員處理涉及的機密資料,並且進行閉門審訊,確保內容不會外洩。從孟晚舟案的經驗可見,當案件涉及國家機密時,為維護國家安全,法律人士要按實際需要進行「安全檢查」(security clearance),以確保機密資料不會洩漏。


本身擁有資深大律師資格的行政會議成員湯家驊亦指出,加拿大處理國安法案件,特別是一些涉及國家機密的案件,法庭有權委任「指定律師」為被告辯護。相較加拿大的安排,即使最終真的不容許在本港沒有全面執業資格的律師或大律師,以任何形式參與《港區國安法》案件,香港寬鬆得多了,沒有所謂「指定律師」的安排,只要是在本港擁有全面執業資格的律師或大律師,就有資格參與《港區國安法》案件,老實說,這要求很過分嗎?我個人真的一點都不覺得。


原圖: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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