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評則鳴】若非建基於事實 「諷刺」還有價值嗎?
【筆評則鳴】若非建基於事實 「諷刺」還有價值嗎?

並非建基於事實的所謂「諷刺」,到底是否還算得上「諷刺」呢?若「諷刺」基本上已經脫離了現實,那這種「諷刺」又是否值得存在和推崇呢?香港報章《明報》日前刊登了一幅漫畫家尊子的諷刺漫畫,內容描述有穿上防暴裝備的警員處理某學校的求助個案,漫畫中涉事學校的校長對警方說:「6A班有人講粗口,5C有同學唔見咗擦膠,3D班同學書包搜出雷射筆,2A班有同學頂撞老師涉嫌恐嚇……」。


警務處助理處長(公共關係)陳東日前去信《明報》,指涉事漫畫可能令讀者對警方處理學校求助個案產生錯誤觀感,同時亦可能令讀者聯繫到「荃灣聖芳濟中學事件」,使讀者誤解該校報警原因。警方強調,學校當天報警是因校門有指示牌被毁壞,警方已將案件列作刑事毁壞。「荃灣聖芳濟中學事件」是什麼?簡單而言,是涉事中學有學生,早前在早會升旗禮時作出不尊重行為,結果被校方停課三天。


警方從未介入升旗禮紀律問題


根據已曝光的資料,關於「荃灣聖芳濟中學事件」,我們可以歸納出以下幾點「事實」:


一) 校方沒有因為學生在升旗禮作出不尊重行為而報警;

二) 校方沒有因為直接向警方投訴學生的紀律問題;

三) 警方到校調查指示牌刑毀案,與升旗禮無關,期間亦非身穿防暴裝備。


交代了那麼多背景資料,我今日最想跟大家討論的是,到底所謂「諷刺」,不管是什麼形式的「諷刺」都好,是否需要建基於事實?據尊子自己解釋,涉事漫畫並不是針對警察,而是認為學校教導學生應盡量諄諄善誘,不應隨便用高壓方法處理云云。


「諷刺」是否可以脫離「事實」?


尊子及《明報》本身,都沒有否認相關漫畫和「荃灣聖芳濟中學事件」有關,而《明報》在今日的報道中,找來中大新聞與傳播學院教授李立峯為自己護航,指政治漫畫往往通過戲謔形式針砭時弊,與報道不同,當中會透過誇張手法評論事件或表達作者的觀點,「是常用亦係好正路的手法」,至於觀點是否合理則由公眾判斷,「市民不一定會接受」。他又以今次涉事漫畫為例,稱評論對象是「小題大做」的校長而非警察,相信不難理解,「如果就咁講番件事,就唔係政治漫畫,亦唔會達到諷刺效果」。


李教授的說法,某程度上合理,但其實亦有值得斟酌之處。我一直認為,任何「諷刺」內容亦必須建基於事實,可以用誇張手法表達,但絕不能天馬行空,甚至是憑空杜撰,李教授自己熟知相關新聞內容,或許真的會視「諷刺學校」是唯一結論,但問題是,類似諷刺漫畫的讀者來自五湖四海,大家對相關新聞的理解和認識不一,即使是看相同的漫畫,得出的結論和觀感亦因此不盡相同。故此,如果諷刺漫畫的內容並非基於事實,那讀者就隨時會受到誤導。


易令讀者產生誤解


李教授認為,相關漫畫評論的對象是「小題大做」的校長,但事實上,由於警方根本從未到場處理學生紀律問題,讀者看著那幅漫畫,隨時會聯想到「由身穿防暴裝備的警察去處理學生紀律問題」,在此情況下,「小題大做」的就變成警方,而不是校長了,讀者甚至會因此對警方產生負面觀感。由此角度看,警方去信《明報》表達意見,的確是合情合理,絕不是「小題大做」,不知李教授是否同意呢?


事實上,李教授在2020年5月,接受英國BBC訪問,就「香港電台」諷刺時弊節目《頭條新聞》,被香港通訊事務管理局裁定節目內容侮辱警方、煽動公眾對警方的仇恨,向香港電台發出警告發表意見時亦提到,「諷刺節目就是『基於事實』做誇張表達,以達針砭時弊和娛樂效果,要求節目平白陳述事實並不合理。」我真的很想請教李教授,今次尊子的漫畫,是否同樣適用於上述原則?如果適用,那到底「基於事實」的部分是在哪裡?


我要強調,警方今次去信《明報》是單純表達意見,並不是有執法行動,故此請那些打著記者工會旗號的組織,不要動不動就拿出歐洲人權法院的案例去嘗試合理化事件。香港社會應該要討論的,是那些並非建基於事實的所謂「諷刺」作品,甚至是會出現誤導效果的內容,到底是否真的值得存在和推崇,這無疑值得一些諷刺漫畫的作者,以及刊出這些作品的媒體深思,畢竟一些具誤導性的內容一旦刊出,除了作者本人,刊出這些內容的平台,亦必須負上責任。


原圖: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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