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評則鳴】律師團又促外力干預審訊 再證黎智英案不設陪審團恰當?
【筆評則鳴】律師團又促外力干預審訊  再證黎智英案不設陪審團恰當?

國安疑犯、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被控《港區國安法》下的「勾結外國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等罪,案件將於今年12月1日開審,代表黎智英的英國大律師事務所日前發表聲明,促請各國以具體措施,確保黎智英可以從獄中獲釋,又指黎智英是英國國民,要求英國政府關注本案等等。再次公然要求外國政治勢力介入香港刑事審訊、意圖藉外力侵犯中國主權和干預香港內部事務,黎智英一方的行為,再一次印證律政司司長林定國指示「相關訴訟」毋須設陪審團的決定,毫無疑問有實際需要,是合法合情合理的安排。


非首次促外力干預審訊


事實上,今次已經不是黎智英一方首次要求外國政治勢力介入涉及他本人的案件;今年4月,黎智英的所謂「國際律師團隊」已曾經發表聲明,要求聯合國和國際社會採取「緊急行動」,介入調查並追究中方責任云云。一而再、再而三要求外力介入香港刑事審訊,說黎智英一方視法治和法律如無物,其實亦不為過。


先旨聲明,黎智英涉嫌「勾結外國勢力危害國家安全」一事,由於案件尚未正式開審,故此本人絕不會評論相關案情,今次希望和大家討論的,是單純黎智英團隊要求外國政治勢力介入香港刑事審訊這一件事。


設陪審訊非必然權利


律政司司長林定國日前發表網誌,重申《港區安全法》賦權律政司司長,可基於保護國家秘密、案件具涉外因素、或保障陪審員人身安全等理由,指示《港區國安法》相關訴訟毋須設陪審團,並由三名法官組成審判庭,而法庭亦已在多宗案件中確認,「陪審團審訊」非被告的必然法律權利,部分推行普通法的西方國家也訂明,若涉及嚴重刑事罪行,或陪審團受不正當干預時,審訊可不設陪審團。


林定國為何指示與黎智英相關的訴訟毋須設陪審團,我們現階段不知道,但老實說,單是從黎智英團隊反覆要求外國政治勢力介入自己案件這一件事來看,箇中理由是否已經昭然若揭呢?綜合種種客觀因素來看,的確唯有不設陪審團,才能確保香港刑事審訊可以公平進行。


不設陪審團不影響審訊公平


不少人至今仍然質疑,不設陪審團可能會影響審訊的公平,對此,我之前在節目中已經作過多次反駁,近日我亦再找到一些資料,證實陪審團制度的確不是達致公平審訊的唯一方法,亦都希望大家知道,陪審團制度其實有很多缺點,絕不是部分網上言論所形容般完美。


曾在台灣地區出任高等法院法官的美國紐約大學(New York University)法學院亞美法研究所訪問學者沈宜生,早於2017年就曾經撰文指出刑事陪審制度的困境。他在文章中指出,陪審團制度其中一個最大的問題,就是陪審員欠缺足夠法律知識去作出裁斷。


陪審員未必可處理複雜案件


沈宜生舉例指出,英國2003年的《刑事審判法》,規定重大的欺詐案,在檢察官(控方)聲請,經法院許可後,可以不設陪審團,而由法官自行審判。沈宜生直言,陪審員有沒有能力審理複雜的刑事案件,特別是重大的欺詐案件,向來備受質疑。英國將重大欺詐案件交由法官審理的理由,正正是因為陪審員經常因為不懂複雜的證據而將被告裁決無罪。


對於陪審員缺乏專業知識這個問題,沈宜生甚至援引奧地利維也納高等法院法官瑪琳娜∙斯特格∙希爾德布蘭德博士(Marina Stöger-Hildbrand)的說法,指對於需要判處重刑的犯罪,竟然將有罪或無罪的問題交給陪審團單獨決定,情況是令人訝異的;希爾德布蘭德博士指出,適切確定法律效果,應具備科學知識與職業經驗,舉例外科醫師診斷病人或摘除器官時,並不需要鞋匠或裁縫師幫忙,亦沒有人會認為,要將橋樑的承受力問題交由一般民眾來認定。


英國設陪審團案件不到1%


沈宜生亦提到,在經過一連串的修法後,英國有超過97%的刑事案件由治安法官審理,而剩下那些由刑事法院審理的案件,約略每三件又有兩件是被告認罪,因此現在由陪審團審理的案件已不到刑事案件的1%。有關數據雖然未必係最新數字,但從英國的刑事案件大量積壓的情況來看,有關統計相信出入不大。


關於黎智英的案件,我相信所有市民都希望盡快看到箇中細節和詳情,大家要評論和判斷有關案件,亦應該待案件開審,看到更多相關證據時才作討論也不遲。距離開審日期愈近,涉及黎智英案件、來自外國政治勢力的政治攻訐相信亦會隨之而來,我們必須對香港法庭有信心,相信國安法指定法官一定可以公正的裁決,千萬不要被一些雜音和無的放矢的批評影響自己的看法。


原圖: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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