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評則鳴】《基本法》乃香港的「底氣」
【筆評則鳴】《基本法》乃香港的「底氣」

英國最高法院正、副院長辭任香港終院非常任法官,事件主角之一的英國最高法院院長韋彥德(Lord Robert Reed),昨日又再開腔回應,指自己在事件中無受政治壓力,反而是他主動提出與英國政府開會討論。他又強調,即使香港法庭符合法治原則,判斷英國法官去留時,也不能脫離法庭外香港社會現况。

梁振英提出多點質疑

就韋彥德的言論,全國政協副主席梁振英今早在個人社交媒體撰文回應,質疑韋彥德在「啟動和英國政府的洽談」時,其心中是怎麼想的?為什麼要「洽談」、為什麼不是自己決定辭職,然後通知英國政府?

梁振英又問,如果英國政府在洽談中建議韋彥德不要辭職,他會辭職嗎?另外,在洽談中,英國政府有沒有告知韋彥德,辭職問題應該由他自己決定,因為英國政府不想被視為干預香港的司法獨立?最後,為什麼韋彥德不同樣地,事先和中國政府「洽談」他的辭職?梁振英總結,韋彥德邀請英國政府干預香港司法獨立,行為極度不智,認為對方應該馬上辭去英國法官辭務。

確信英國干預香港司法獨立

英國法官辭職事件餘波未了,到底英國政府有否干預香港司法獨立呢?大家自行思考一下,在任的英國最高法院正、副院長一起辭職,但五名英國當地卸任資深法官就仍然留任香港終審法院,箇中理由是什麼呢?筆者根據客觀情況,作出主觀判斷,認為絕對有理由相信,英國確有干預香港司法獨立!

事實上,今次已經不是英國首次干預香港司法。大家或許已經忘記了,2021年1月12日,香港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批准英國御用大律師David Perry代表香港律政司出任檢控官,負責涉及黎智英、李柱銘等共9人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的案件。案件本來訂於2021年2月開庭,但在2021年1月20日,律政司發出聲明,轉述David Perry鑒於來自英國社會的壓力和批評,決定不再擔任該案的檢控官。

英國政客早有干預前科

其中一名公然向David Perry施壓的,正是時任英國外交大臣藍韜文(Dominic Raab),他開宗明義指斥David Perry是應中國當局的要求去損害香港人民的自由。藍韜文更加用到「僱傭兵」(mercenary)及「沒有良知」(without good conscience)等侮辱性言詞去批評David Perry。由此可見,英國干預香港司法,根本是有先例可循,大家可以不信英國在今次法官辭職事件上有干預香港司法獨立,但反正筆者就相信了。

不過,不管大家信或不信,有一點是所有香港人都必須明白的,就是香港司法獨立與否,從來都跟香港法院是否有海外法官審案無關。首先,大家必須明白一點,容許終審法院延聘法外法官的依據,最主要是《基本法》的第八十二條:「終審法院可根據需要邀請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法官參加審判」。換而言之,若果不是《基本法》賦權,海外法官根本不可能來香港這個屬於中國一部分的城市參與終審聆訊。另外,若非《基本法》賦權,香港亦跟世界絕大部分司法管轄區一樣,只會容許自己的國民,即中國公民,擔任最高法院的法官。

《基本法》是對香港的最大保障

再者,香港司法獨立到底是由什麼保障呢?筆者認為最重要的,是《基本法》第八十五條的條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司法人員履行審判職責的行為不受法律追究」。在此規定下,任何人都不得干涉香港法院的審訴,一旦意圖干涉或影響審訊結果,那就是「違憲」,而且是「妨礙司法公正」,這是嚴重的刑事罪行,香港對此亦一直非常重視,從來不會輕輕放過。

事實上,就是因為有《基本法》條文作為香港司法獨立的基礎,香港的司法獨立才可能一直運作如常,而香港在法治和司法獨立方面的排名,亦長年高於那些經常批評香港的國家,包括英國和美國。以瑞士洛桑國際管理發展學院去年6月發表的《2021年世界競爭力年報》為例,香港在司法公正方面的排名為全球第8位,比英國的第15位和美國的第23位為高;若果不是有《基本法》的保障,難道單靠海外法官來港就可達成上述成就嗎?誠然,筆者真的不太明白,到底英國、美國憑什麼以為自己有資格去批評香港。

總括而言,香港的司法獨立,從來都不是單靠海外法官來港與否去賜予或決定,我們中國香港人,一定要有「底氣」,必須了解《基本法》才是香港一切權利和保障之本。只有明白這一點,堅決拒絕外國干涉、介入和「小動作」,「一國兩制」自然可以行得穩、走得遠,這就是香港的「底氣」!


原圖: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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