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筆錚錚】不在現場 都可入罪!
【鐵筆錚錚】不在現場 都可入罪!

「上網睇直播算唔算參與暴動?」、「網上留言俾Like又點計?」,關於「伙同犯罪」(joint enterprise)原則可否套用在《公安條例》的非法集結以及暴動罪案件,上訴庭早前頒下判辭,裁定「伙同犯罪」原則適用,即是不在犯案現場的「犯案者」一樣可以入罪。網上不少聲音質疑上訴庭的判決,亦有人認為「很容易墮入法網」,不過,筆者認為在此案件上,社會應先了解相關法律的原則,繼而思考,再作定奪。


買兇殺人 都是犯罪


相關判辭由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潘官)撰寫,潘官指出,根據《普通法》,除非法例明確或者暗示排除了「伙同犯罪」,否則該原則適用於所有罪案,即是犯案者即使不是身處犯案現場,也會因為「伙同犯罪」原則而入罪,就如有人買兇殺人,其罪責至少與殺手相同。那麼,有哪些行為可能涉及犯案者不在現場又可能須承擔罪責呢?根據上訴庭的說法,包括「幕後主腦」、提供資金和物資、透過電話和社交媒體鼓勵或宣傳示威、收集磚頭和汽油彈等武器、以「哨兵」方式通報警方佈防,以及駕車接送示威者離開。潘官表示,如果「伙同犯罪」原則被剔除,會導致「非法集結或暴動罪出現顯著的漏洞」。


其實上訴庭的邏輯或法理非常簡單易明,就如謀殺案一樣,殺人者要承擔罪責,難道主謀可以逍遙法外?筆者再舉一個例子,假設發生了一宗銀行械劫案,動手打劫的有罪,「幕後主腦」有罪,提供槍械的有罪,在案發現場以外地方接應賊人的司機及「把風」的「天文台」,當然亦應該有罪。把情況套用到非法集結或暴動案件,現場參與暴動的人士有罪,難道在背後指揮罪案的人士可以脫身?這不可能,亦不合理!


無參與犯罪 無須驚慌


一般而言,刑事案件的舉證責任在控方,控方要證明被告有「犯罪意圖」(mens rea)及「犯罪行為」(actus reus),如果在家看直播的人士「讚好」相關發帖,而完全沒有犯罪意圖和行為,筆者不相信會因此而入罪;相反,一邊在家收看直播,但一邊在網上留言叫人「快些去現場支援手足、襲擊警察」,這種煽動行為就「危險」一些。事實上,上訴庭的判決,只是依循《普通法》既有的法律原則,在筆者而言,乃是界定犯罪行為的平常之理;又是那句老話,無心犯法、沒有參與,根本不怕。 

 

圖片來源:中通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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