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秉文觀新】公允評論不是誹謗「擋箭牌」
【秉文觀新】公允評論不是誹謗「擋箭牌」

近日,有大學學者質疑全國政協副主席梁振英與江湖人士「有關係」,遂被梁振英入稟控告誹謗;就在事件進入法律程序之際,港大法律學者張達明突然「冒出個頭來」,提出香港誹謗法律有「公允評論」一抗辯理由,關鍵在於評論者「信念是否誠實」,又舉出某報業控告毛孟靜(被告時為傳媒人)誹謗一案為例,試圖「力證」只要評論公允,就不會被控告到,稱以此捍衛香港的言論自由。然而,有法律界高人指點筆者,今年較早時間結案的「葉劉淑儀控鄭大班、袁彌明案」卻恰好把張達明所提的論據一一擊破。


葉劉淑儀告鄭經翰、袁彌明誹謗 後者道歉賠償


本港作為實行《普通法》的地方,除了法律條文外,在不同案件中援引案例也佔著極大比重。張達明所舉的誹謗案例,說到底就是想說只要評論有「事實根據」,就算言論帶有誹謗性也不怕被告誹謗。可是,以下案例正好反證張達明所說的「公允評論」並非「保護罩」,就算評論是基於部分事實也未必可因「公允評論」而逍遙法外!主要還是要看你怎樣說、說了什麼。


D100老闆鄭經翰在2014年的網台節目中,就鴨脷洲海怡半島商場擬改建Outlet一事,指自己透過「內幕消息」得知新民黨主席、立法會議員葉劉淑儀在該區補選前,知道海怡半島商場大業主計劃把商場改建成吸引內地遊客的名牌貨品Outlet,並要求大業主一方延遲公佈消息,以助陳家珮在補選中當選;之後,時任「人民力量」主席袁彌明又於其Youtube帳戶上分享有關節目(南區區議會補選陳家珮的對手),二人雙雙被葉劉淑儀入稟控告。


結果,鄭經翰以及袁彌明向葉劉淑儀提出和解,確認無條件地收回有關針對葉劉淑儀所作出、散播未經核實的言論,對葉劉淑儀所引起的一切滋擾、尷尬和不便表示抱歉。


公允評論非絕對


據報鄭經翰亦曾要求以「公允評論」和「特權陳述」為由,申改抗辯書,但被法官否決。雖然,鄭經翰也是在「部分」事實基礎上,以「內幕消息」或加上個人揣測的方式指稱葉劉淑儀與海怡半島商場大業主有「枱底交易」,但鄭經翰最後他打贏了誹謗官司嗎?答案是沒有,他和袁彌明最後要收回言論、致歉和賠償。


從葉劉淑儀告鄭經翰、袁彌明一案可見,無論誹謗者是傳媒、從政者甚至是政黨領袖都好,都不能因為言論自由而誹謗他人;至於「公允評論」作為誹謗法律的一個抗辯理由,亦絕非所有誹謗案被告只要祭出「公允評論」作辯解,就必定會勝訴。


世上沒有誹謗他人的言論自由


世界上並沒有誹謗他人的言論自由,正如任何人也沒有出言恐嚇他人的言論自由;張達明作為法律學者,理應知道處理誹謗行為的最好解決方法,就是把所有的事實、證據拿出來,讓嚴守程序公義的法庭作出裁決,給被誹謗者甚至誹謗者一個公平的審訊。如今他一而再、再而三向梁振英「發砲」,是不是想透過網絡公審,製造輿論壓力迫使梁振英停止入稟,阻止梁振英透過法律途徑為自己討回公道呢?張達明言之鑿鑿,如果他真的是那麼有把握又何必怕法庭來個公平審訊呢?


原圖:RT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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