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國雄、劉小麗、羅冠聰以及姚松炎因違反《基本法》第104條等法定要求,被高等法院裁定宣誓無效,撤銷其議員資格。在法庭宣判前,羅冠聰等人仍在批評政府、人大常委會,甚至指法庭被「擺上枱」,當中資歷最深的梁國雄,事到如今依然聲稱案件為「政治逼迫」,以「輸打贏要」的心態看待宣誓案。
誠然,他們真的「無辜」、「被迫害」嗎?他們的種種說法,似乎都把自己做過的行為推卸得「一乾二淨」,他們至今仍不願意承認,當初挑戰法律、議會尊嚴是「因」,而今日被撤銷議席則是須承受的「果」。
政府早已苦口婆心勸戒議員
四位被撤銷議員資格的人士,是否不知道或不相信自己的宣誓言行會招致法律後果,甚至失去議席?筆者對此絕不相信,今屆立法會議員於去年10月12日宣誓就任,其實於候任議員們宣誓前一日,特區政府已就宣誓事宜發表《聲明》,表明宣誓是莊嚴儀式,議員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基本法》以及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此乃憲制性要求。
《聲明》又提到,候任立法會議員必須以符合《基本法》以及《宣誓及聲明條例》的規定宣誓,如果議員以不符合《宣誓及聲明條例》的方式或形式作出誓言,因而改變誓言的實質意義,宣誓就會違反《基本法》,屬於不合法及無法律效力的宣誓。《聲明》有引用夏正民法官於2004年的判詞,而2004年有關宣誓、誓詞案件的主角,正是今日被撤銷議員資格的梁國雄。梁國雄不知道宣誓有法定要求,其他候任立法會議員又不知道宣誓要符合法定要求?反正筆者就是不相信。
人大釋法符合《基本法》條文
有論者或會認為,幾名議員都是因為人大常委會釋法才會失去議席,筆者對此說法不敢苟同;因為綜觀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第104條的解釋,符合《基本法》第104條的條文內容,例如宣誓為法定要求、必須莊重(夏正民的說法則為誓言是莊嚴的聲明)、必須準確及完整宣讀法定誓言、與法定誓言不一致為宣誓無效等,這些解釋都符合《基本法》第104條以及《宣誓及聲明條例》的條文。筆者認為,違反法律不是四名人士的最大問題,他們的最大問題在於,自己違反了法律規定而被司法覆核,反而倒過來抹黑依法辦事的政府和法庭!
四名人士「政治迫害」自己?
當被撤銷議員資格的人士高呼被「政治迫害」之時,筆者以為,如果真的有人作出「迫害」,「迫害」者必然是他們自己。羅冠聰宣誓前後「加料」,中間又把中國的「國」字變調,客觀上表達對中國地位的質疑或不滿;梁國雄宣誓時既有道具、穿着有字句汗衫且大叫政治口號,把額外誓詞作為宣誓一部分;劉小麗「慢讀」誓詞,慢到常人也難以理解,自己又聲稱所讀的是「毫無連貫性及意義」的字句;而姚松炎則於誓詞中間加插字句,他們都明顯不符合法定要求。
四人的共通點也是宣誓不符合法定要求,說政府迫害他們,難道是他們被政府「操控」,作出違反法定要求的誓詞或行為?「政治迫害」幾乎變成一個「口號」,每逢有非建制派議員被告,「政治迫害」以至「政治檢控」都成為「關鍵詞」;但事情的關鍵只有一個,就是他們到底有沒有違法,而不是他們空口說甚麼「迫害」、「打壓」!
近年,社會有一股非常古怪的歪風,但凡有非建制派人士違法,很多時候受到抨擊都不是被告的非建制派人士,而是執行法律的政府部門或紀律部隊。違法佔領被捕、被告的,說問題在於政府;策劃旺角暴動的,可以誣蔑警察到場「挑起事端」;早前被撤銷議員資格的梁頌恆、游蕙禎,宣誓時「播獨」、侮辱華人後仍然可以振振有詞,諉過於政府。當「政治迫害」之聲在社會此起彼落之時,筆者不禁問一句,你們果真「問心無愧」、奉公守法嗎?
原圖:Takungp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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