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決派」若無心分裂國家 請以行動向社會證明
「自決派」若無心分裂國家 請以行動向社會證明

早前有數名「自決派」立法會議員,專程飛到台灣出席「台獨」組織「台灣國會關注香港民主連線」的成立典禮,令人懷疑該等政界人物是否已經和「台獨」組織連線,意圖在香港從事分裂國家的活動。事件引起廣泛關注,連續兩星期的立法會會議上,都有議員在質詢環節要求特區政府嚴正處理事件。涉事的「自決派」議員自稱無辜,惟他們跟「台獨」組織愈走愈近是鐵一般的事實,關心香港的市民,絕不應讓事件丟淡,必須令該等議員跟「台獨」切割、放棄「港獨」才罷休。

「自決派」對「港獨」的立場一向模糊不清,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甚至說過,「港獨」是香港的可能選項之一,香港市民有理由相信,黃之鋒等人都是不折不扣的「港獨份子」。事實上,黃之鋒早前接受電台訪問時便直言不承認自己是「中國人」,只稱自己種族上是「華人」,身份是「香港人」云云。

「香港眾志」立場成疑

黃之鋒的「港獨」立場不言而喻,他和其他「自決派」立法會議員走到台灣和「台獨」組織走得那麼近,很難令人相信兩者之間沒有任何「合作」的關係;按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聶德權連續兩星期在立法會所言,港府堅決反對任何分裂國家的行為,而香港的政治性團體,如果與外國或台灣的政治組織聯繫,可以被取消註冊及禁止運作。

到底特區政府有何法理依據,可以取消及禁止該等在香港營運,但又跟外國或台灣政治組織聯繫的香港政治性團體的註冊及活動呢?筆者特地翻查法例,原來根據香港法例第151章《社團條例》,當中第5D條就列明,如果有社團或其分支機構為政治性團體,並且與外國政治性組織或台灣政治性組織有聯繫,社團事務主任在諮詢保安局局長後,可取消任何社團或其分支機構的註冊;另外,第8條(1)(a)亦規定,政府有權因此而禁止違例社團或其分支機構繼續運作。

沒有組織可以規避法例

今次前往台灣跟「台獨」組織「交往」的立法會議員中,其中一名所屬的政黨乃以公司註冊形式運作,他就是「人民力量」的陳志全。或許有人會問,如果政黨是以公司註冊形式運作,那麼他們跟「台獨」組織連繫,特區政府豈非束手無策?非也,法律學者曹旭東就曾指出,根據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360C條,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有權命令將從事不良活動的公司剔除。換而言之,香港的政治組織,無論是以社團註冊形式,還是以公司形式註冊形式成立,倘若其與外國政治性組織或台灣政治性組織有聯繫,均可以被取消註冊或剔除登記。

「自決派」與「台獨」份子交往

事實上,批評「自決派」與「台獨」組織勾結,絕對不是無的放矢,「台灣國會關注香港民主連線」是由台灣政黨「時代力量」的核心人物黃國昌牽頭成立,而黃國昌本人就不只一次公開表示,「時代力量」的遺傳因子內就是「台獨」!至於黃國昌以外,「台灣國會關注香港民主連線」其餘十七名成員,全部都具有「台獨」背景,說這個是「台獨」組織,根本一點都不為過!

由於特區政府至今仍未採取任何行動,加上筆者亦非法律專家,在此實不敢斷言「自決派」是次的行為是否已觸犯法例。唯一肯定的是,「自決派」明知對方是「台獨」組織,如今卻刻意跟他們愈走愈近,所作所為只會拉闊非建制派與特區和中央政府之間的隙嫌。如果「自決派」真的有心修補社會撕裂,那麼最明智的選擇,就是立刻跟「台獨」組織切割,盡快回到理性溝通的平台上。

「港獨」不得民心,「台獨」在香港亦未獲得廣泛支持,「自決派」若然堅決與民為敵,最終一定受到主流社會唾棄。

圖片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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