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獨立、互相制衡不代表香港是「三權分立」
司法獨立、互相制衡不代表香港是「三權分立」

中央政府主管香港事務的最高負責人、人大委員長張德江日前重申,香港的製度是「行政主導」而非「三權分立」,此話一出,旋即又惹來反對派政客和傳媒瘋狂攻擊。香港政制屬於「行政主導」,這是人所共知的事實,與此同時,香港司法系統獨立運作,司法獨立程度世界首屈一指,國際評級機構亦認同香港這方面的成就;而立法會方面,香港立法會負起監督政府之責,對公共財政有審批權。然而,這是否代表香港政制就等如「三權分立」?若果根本就不是,反對陣營還是要不斷「炒作」,難道是為「七一遊行」造勢?

香港司法獨立舉世皆知

香港的政制是否「三權分立」呢?答案是否定的,最簡單的理由,「三權分立」要確切落實,必須建基於該地方是擁有絕對主權的主權國家,香港並不是主權單位,所擁有的權力全部來自中央政府授予,既然如此,香港又怎可能稱為「三權分立」?

先旨聲明,香港司法系統獨立運作,行政部門不能幹預,亦不能幹預其運作,這是社會的共識,亦是香港成功的基石。事實上,香港政府亦從無幹預過法院運作,另一方面,香港法官專業高效,亦不會因政治理由受到不當幹預。

司法獨立不代表「三權分立」

然而,按《基本法》設計,行政長官的憲制地位,又的確較立法會和司法機構都要高,這從行政長官要由中央政府任命、行政長官是《基本法》規定的香港代表、行政長官有憲制責任執行《基本法》,以及行政長官要向中央和特區「雙負責」就可見一斑。

行政長官憲制地位較立法會和司法機構高,本身已經證明香港政制乃是「行政主導」,而不是「三權分立」;當然,筆者亦必須重申,地位高,不代表凌駕法律,行政長官作為《基本法》執行者,他當然就有責任及義務遵守所有由《基本法》授權而來的香港法律。

香港立法會行使監督權

香港的「行政主導」,《基本法》早有規定。誠然,根據《基本法》條文,香港立法會的權力其實相對有限,這從《基本法》第七十四條規定,由立法會議員提出的法律草案,凡涉及政府政策者,在提出前必須得到行政長官的書面同意;這個規定的用意十分清楚,就是訂明香港公共政策的主導權在政府手上,立法會只可以行使「監督權」,包括根據政府提案,審核、通過財政預算、批准稅收和公共開支、聽取行政長官的施政報告並進行辯論,以及對政府的工作提出質詢。

關於立法會,例子其實還有很多,但總括而言,香港「行政主導」的政制早有明文規定,套用中央政府組首席顧問邵善波的說法,香港是「司法獨立、權力分散、部門分立」,立法會及司法機構對香港政府有一定程度的監督權力,司法系統亦是獨立運作,但這和「三權分立」始終是兩碼子的事,有根本性的不同。

張德江重申基本法規定反對派政治炒作為遊行

人大委員長張德江日前表示,香港是「行政主導」而非「三權分立」,老實說,這只是重申《基本法》上既有的規定罷了,某程度上可以說,只是重複既有立場,肯定沒有收窄香港人自由或擅自改動政制;其實,只要大家熟悉回歸一段歷史的話,大家應該要知道,已故國家領導人、有「一國兩制總設計師」之稱的鄧小平,在《基本法》起草過程中,早就斷然否決香港實行西方國家的「三權分立」體制。討論香港政制,還是應該保持中立客觀和理性,一切以法律文本和歷史為依歸。

反對派把張德江委員長的說話無限上綱演繹,還是那一句,終究是要「炒作」政治議題而已,臨近「七一」,反對派政客動作多多,說穿了還不是要為「七一遊行」催谷人數,藉以撈取政治籌碼和趁機募款?反對派政客的把戲,心清眼亮的市民沒理由看不穿。

圖片來源:文匯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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