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高等法院在39名候選陪審員中,以抽籤方式選出9名擔任前行政長官曾蔭權涉貪案的陪審員。過程中,有4女1男在中籤後以不同理由申請豁免;其中,一名被抽中的市民,因為是現屆特首選舉選委及認識證人之一的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常任秘書長謝曼怡而獲豁免。事實上,申請豁免出任陪審員的情況並不罕見,如前政務司司長許仕仁貪腐案中,39名候選陪審員中,有11人獲法官豁免,另外19人則遭辯方反對,幾經辛苦終選出9人成為案件陪審團。說了那麼久,到底大家對香港陪審員制度有多少認識呢?
為甚麼要有陪審團?
翻查資料,有港大法律學者曾在報章撰文,解釋香港的陪審團制度其實可追溯至1215年英國的《大憲章》中對人身保護的概念,並在其後不斷的法律改革中,逐漸形成今天的陪審團制度。而陪審團制度主要是保障小市民可以由他參與選出的陪審團審訊和判決,避免被人濫用刑事檢控來奪去市民的人身自由。
陪審團與法官的分工
香港司法機構資料顯示,香港陪審團的主要出現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的刑事審訊中,一般極嚴重的刑事罪案,包括謀殺、誤殺、強姦、持械行劫、某些涉及毒品和商業詐騙的案件中,都會設有陪審團;另外,死因研訊也需要陪審團的存在。而在個別民事案件上,如誹謗案中,任何一方也可選擇把有爭議的事實交由陪審團決定。
雖然陪審團是聯同法官一起審訊,但是兩者均有明確分工,法官主要負責裁判法律問題,而陪審團則是判斷案情是否屬實及將有關法律應用到案件上,從而判決被告是否有罪。由於陪審團是由社會上不同人士組成,對法律的認知可能會有參差,因此法官會對陪審團解釋舉證責任的概念、有關法律的原則及罪行在法律上的定義。另外,法官亦會總結控、辯雙方的證據及其矛盾之處,並引導陪審團用相關法律來歸納案情。
陪審團要5比2通過 才可判罪成
根據香港法例第3章《陪審團條例》,陪審團人數一般是7名,但在比較冗長、法庭或法官命令時,會將陪審團人數增加至9名,而死因研訊的陪審團人數則是5名。在控、辯雙方結案陳詞後,陪審團會退席商議,並按照法官的引導判決案情是否屬實及在案情上應用有關法律來進行判決。根據《陪審團條例》,案件最少要有5名或以上陪審員認為有罪及不多於兩名反對的情況下,才可判決罪名成立。如果案件得不到上述5比2的判決,法庭便會解散陪審團,並另組新的陪審團重審案件。
陪審團如何組成?
根據《陪審團條例》,凡年滿21歲但未滿65歲的香港居民,並要求精神健全、品格良好及中、英文的能力足以明白法律程序,便有資格成為陪審員。符合陪審團資格的香港市民都會被納入陪審團名單中,高等法院會每星期會在陪審員名單內以隨機抽選的方式,抽出若干數目的侯任陪審員,並傳召他們在特定日期到高等法院作進一步遴選。
在每宗有陪審團參與案件開庭前,會在公開法庭以抽籤方式在被傳召出席的侯任陪審員中選出7名或9名作本案的陪審團。而被選中的陪審員也可以向高等法院申請豁免出任,並說明理由,但豁免申請一般是不會輕易批准,因為法庭認為出任陪審員是香港市民的責任。
不過,《陪審團條例》規定,部份人士可豁免出任陪審團,如:行政會議或立法會議員、法官、在香港執行職務的公職人員、實際執業的大律師及律師,以及其文員、註冊醫生、牙醫及獸醫、報章編輯、神職人員及全日制學生。除了豁免外,控、辯雙方律師也可以對抽中的陪審員提出反對,加上法庭亦可以即時批准豁免某些人士出任陪審員,因此被傳召出席的陪審員人數通常較實際所需的為多。
最後,當控、辯雙方律師對陪審團成員沒有爭議時,法庭便正式對案件進行審訊。
原圖:RT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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