濫用「私人遊樂場地契約」引申的不公平
濫用「私人遊樂場地契約」引申的不公平

作者為梁浩然

正當不少市民一家正擠在舊樓劏房時,部份私人體育會卻仍在低價享受大幅「私人遊樂場地」,對於這種土地資源分配的不公平,市民十分無奈。

由於歷史原因,香港在殖民地年代,康樂體育發展並沒有得到應有的重視,當年社會上普遍欠缺康體設施,一些有意推動體育發展的私人團體便希望自行設立體育會,專為其會員提供服務。

鑽法例漏洞 拒對外開放

當年香港的經濟尚未起飛,土地價值也不如今天般珍貴,故港英政府當時十分慷慨,為了鼓勵更多市民參與體育活動,便以「私人遊樂場地契約」形式撥出土地,當中大部份是免租或只收取一千元象徵性租金,便把土地批租予各私人團體作「私人遊樂場地」之用。目前分佈在港九新界的不少私人體育會、遊艇會、高爾夫球會、木球會等,很大部份便是在這時代背景下,以極低廉的代價取得土地,且多年來一直享受着社會變相的土地資助。時移世易,當年不太珍貴的土地,今天也往往變成了黃金地段。

體育會在享用土地資助後,有否相應地回饋社會?實際上,開放時數根本形同虛設。根據約定,體育會理應開放其體育設施給公眾使用,可是當年的舊契約條款普遍存在明顯漏洞,並沒有約定最少的開放時數,即就算體育會每月只開放其體育設施給公眾使用一小時,公眾也無可奈何。

廉批土地 公眾也可受惠

回歸後,對於這類「私人遊樂場地」,特區政府續約時已逐步收緊條款,要求體育會每月最少開放50小時給公眾使用。可是,上有政策,下有對策,要立心鑽空子的人,總有辦法。部份財雄勢大的私人體育會,為了優先保障其收費會員的利益,故想方設法連這50小時回饋社會的最低要求也去加以阻撓,例如黃金時段都只優先留給付費會員,又或宣稱同時開放會所內的多項體育設施半天。總之,做法是符合最低要求了,但最後又有多少市民真正能受惠?

相對於私人體育會,不少非牟利團體同樣透過「私人遊樂場地契約」形式取得土地,康樂設施雖然並不豪華,但卻能自發地免費對公眾充份開放,取諸社會,用諸社會,可見問題不在於批地形式本身,而是獲批土地者的社會承擔。

香港寸金尺土,為解決住宅供不應求的問題,政府近年竭力物色土地發展,可是,一旦發展計劃涉及既得利益者,便往往事事受阻。未來將有更多到期續約的私人遊樂場地,希望政府盡快作出部署,面對的可是另一批長久的既得利益者。

原文轉載自《新報》2015年5月29日

原圖:takungpao

 

(本文純屬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港人講地』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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