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的制度是行政主導!
香港的制度是行政主導!

多間出版社在參與了教育局的通識科教材專業諮詢計劃後,刪除「香港三權分立」的描述。而教育局長楊潤雄亦表明,香港不論在回歸前後,均沒有三權分立的制度,這個事實必須在教科書表達出來。其實香港的制度不會因為教科書改了幾個字就有所變化,有時爭拗還是對於一些定義的不同或不了解,當然如果涉及的是教科書的內容,也值得咬文嚼字,免得誤人子弟。

 

分權且互相制衡 才可說是三權分立

 

當我們談及三權分立,很多時會以美國的政體作為例子,但這個概念其實源於歐洲。洛克在《政府論》下篇提出權力分立(Separation of Powers),以反駁「君權神授」的觀念,他認為權力不應集中於一人,只有將權力分散,互相制約,才能保障人民的權利,當時他就將權力分為立法權、行政權及對外權(Federative Power)。及至孟德斯鳩,他才提出今天經常說的三權分立,即行政權、立法權及司法權,而除了分權外,還要做到互相制衡,才可說是做到三權分立。

 

舉一個例子,中國的行政、立法及司法權也分權到3個不同機關。行政權屬國務院,立法權屬人大,而司法權則屬最高人民法院。雖然3個權力分出來了,但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三權少有作互相制衡,反而更見互相合作,因此我們也不會認為中國內地是行三權分立。而在香港,有人以《基本法》指出香港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就推論出香港有三權分立,是邏輯上跳步了。

 

因為除了權力分管外,是否有足夠制衡也同樣重要。我們不妨從歷史、制度設計,以及實際操作幾方面來分析。首先在歷史上,雖然香港一直有獨立的司法制度,但行政立法其實很長時間都沒有分家。由一開始的定例局,到回歸前的立法局,絕大部分時間港督都為主席,要直到1993年,由委任議員施偉賢擔任主席,港督才完全離開立法局的體制。同樣在大部分英治時期,立法局的議員都是由港督委任的,直到1985年才有部分議員由間接選舉產生,1991年才有部分議員由直接選舉產生。因此有說香港的成功靠三權分立是不合理的,反而國家改革開放的機遇、行政主導的效率,以及執行普通法的獨立司法體系才是香港成功的基石。

 

而在香港回歸後的設計上,鄧小平先生早在1987年4月16日會見香港基本法起草委員會時已說明:「香港的制度也不能完全西化,不能照搬西方的一套……現在如果完全照搬,比如搞三權分立,搞英美的議會制度,並以此來判斷是否民主,恐怕不適宜。」當時的中央,對香港的理解也是行政主導,在設計香港回歸後的政體時根本沒有考慮過三權分立。

 

較合適描述應是「行政主導,司法獨立」

 

而在實際操作上,其實香港回歸後的制度很大部分繼承了英治時期,特首的權力與港督相差無幾,只是在一般情况下,特首都沒有把權用盡,但不代表他/她沒有這個權力。例如去年10月特首會同行政會議就利用《緊急法》訂立《禁蒙面法》,近期亦因疫情將立法會選舉押後,而立法會是沒有否決權力的,可見立法機關遠遠未能制衡行政機關。這還沒有考慮全國人大的存在,如果人大作出任何決定或釋法,香港的立法會及法院也沒有任何制衡力量,可見香港今天的制度在實際操作上也不是三權分立。

 

無論從歷史、制度設計又或今天的實際操作來看,香港的權力都沒有做到互相制衡,雖然行政、立法及司法權分由不同機關負責,卻不能因此而說香港是三權分立,比較合適的描述應該是行政主導,司法獨立。教育局多年沒有做好監管工作,今天總算做好把關。今天的香港實行混合政體,劉兆佳教授形容為自由威權政體,試問威權政體又怎麼可能實施三權分立,互相制衡呢?

 

原文轉載自《明報》 2020年9月2日

 

原圖:政府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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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純屬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港人講地』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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